《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按照这一规定,校方拒绝在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到场之前将学生交给警方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甚至可以说,无论当事未成年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校方的做法都是值得称赞的。
校方不开校门当然是故意的,但并非所谓的不配合警方工作,而是在最大限度地遵守法律。校方这么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在帮警方的忙,是避免警方在违法的道路上越滑越深。但是很显然,警方并不领这个情,甚至,他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什么错。也正因如此,警方把校方的行为认定为“不配合”、“抵触”。
校方有没有配合警方办案的义务?在没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贸然说“有”或“没有”都是不对的。因为,正如这一事件中的警方一样,其办案并非天然的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由于警方组成人员法律素养不同,其并不能保证每一个程序都能做到合理合法。当其办案程序合理合法时,校方当然应该无条件地配合,但当其办案程序违法法律规定时,校方所要做的是严格遵法,而不是无条件地配合警方。
在学生上课期间,警方就在校内拉响警报器,导致校园内“一度有些混乱”,这是对校园教学秩序的公然扰乱,可惜的是,直到现在,警方也不认为这么做有什么不妥。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动。但正是这种“不得已”,暴露了警方拉响警报器的故意性,也就是说,他们是故意通过扰乱教学秩序达到逼校方打开校门,带走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的目的。这种“故意”,其出发点非常霸道,其结果非常恶劣。
没有监护人在场的对未成年人的讯问,没有律师在场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背后大都有言语威胁甚至是刑讯逼供的阴影。警方对于违反程序带走未成年人的做法感到无所谓,对于因此而来的质疑感到不解,孰不知,诸多的冤假错案都是由此而生的。但很显然,没有监护人或律师在场,警方可以为所欲为,“讯问”起来更方便,得到“有用”笔录更快捷,办案更“神速”。这也是很多地方的警方喜欢违反程序办案的动力所在。
问题不在于有动力,而在于无阻力。有动力,自然要勇往直前,不管不顾。没阻力自然要在尝到甜头之后欲罢不能,甚至是不肯罢休。违反程序的民警得不到惩罚,或者说得不到足够的惩罚,只能说明程序正义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也说明,类似的事件不会是最后一次。
文/张楠之
来源:红网
作者:张楠之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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