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许江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许江与合江县腾飞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的问题不提,且说配枪“暂时性失控”。
被停职检查20天的许江复职,按说配枪“暂时性失控”事件也就该到此为止了,但无论枪支“失去控制”与“丢枪”是否两个不同的概念,都有必要再啰嗦几句,因为枪支失控是“暂时性”的,危险却是潜在的,关键在执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意识。
既然《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许江为何能在4月26日未值班也非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携带公务用枪,入住酒城宾馆的?对于这种严重违反《规定》的事情,难道“从许江离开宾馆到找到,应该说枪支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属于“暂时性失控”,就该庆幸了吗?
谁都知道,枪既可以杀人,也可以维护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键是看掌握在谁的手里。“当时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并未动那把枪”,如果她动了,拿走了不是藏起来,而是用来“报复社会”,那些无辜的生命,又该找谁喊冤?造成的后果该由谁来承担?如果许江真的是与女下属开房,如果开房的事情败露,被女下属的丈夫捉奸在床,放在房间枕头下面的枪会发挥什么作用?
既然说到了《规定》,不妨再说几句题外的话,《规定》还明确,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有关部门对配枪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训练了不得而知,但是不少配枪人员在使用枪支的时候,确实让人大跌眼镜。
案例1,警察对东莞市长安镇传奇夜总会实施搜查时,遭夜总会内人员持刀棍追赶。仓皇中,警察途中向身后连续开了三四枪,没击中持刀棍追赶的夜总会内人员也就算了,偏偏击中了出租车司机罗李军的腹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01-10南方日报);案例2,“3·27”民警鸣枪示警打伤一群众致死(2010-03-30广西新闻网)。
依法使枪,是配枪人员必须坚守的职业道德和铁的纪律。然而事实证明,有时候依法使枪并非恰到好处,甚至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看来做到“又红又专”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严格执行《规定》,“红”是必须的,但“专”也不能只说不练。枪支失控是“暂时性”的,但执行《规定》不彻底,危险却是潜在的。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文/韩玉印
来源:红网
作者:韩玉印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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