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被押解游街的男子,是今年发生在固始两个重要案件的嫌疑人,涉嫌抢劫、强奸、故意伤害和绑架,性质恶劣。如此说来,把他们示众游街,就是打击他们的嚣张气焰,从公众的心理角度上看,不仅解气解恨,也能提升执法机构打击违法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但公众清楚的是,在法治环境下,对嫌犯的押解方式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尊重他们的人权。就嫌犯游街示众而言,1979年出台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1988年,两高、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1992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均明确,对已决犯、未决犯等不准游街、示众,禁止搞任何变相的游街示众。目前,“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新《刑事诉讼法》。这体现了司法进步和社会文明,但事实上,罪犯和嫌犯游街示众的现象屡见不鲜。
网友发帖,是质疑固始警方押送嫌犯做法的合法性。面对质疑,固始县公安局刑警队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现在都不敢让嫌犯游街了,谁还敢这样做?”显然,“不存在游街说法”无助于公众释疑。因为,敞篷卡车押运嫌犯,嫌犯没有戴面罩,游不游街,嫌犯都被游了街。嫌犯在公众面前低了头,有关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却毫无疑问地难以抬得起头。
其实,即使是押送转移嫌犯,用密闭的专用押送车辆比用敞篷车好;即使用敞篷车押送,给嫌犯戴上头套比不戴头套好。这两条应该不难做到。否则,就涉嫌侵犯嫌犯人权,也给嫌犯脱逃或相关人员劫持嫌犯制造了机会。
笔者以为,让嫌犯实施法律并不允许的游街示众,警方有显示执法政绩的意思,也有震慑犯罪的可能,而根本因素,是缺乏打击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自信。有的居民,好不容易逮住难得逮住的小偷,将小偷捆绑在市民容易看到的地方,为让公众认识小偷,让小偷出丑,这种预防、惩治小偷,与小偷斗志斗勇的暂时性胜利,其实是无奈和信心不足所致。将嫌犯游街示众,与公众将小偷示众的道理一样,是执法机构缺乏打击违法犯罪的信心,而以这种更讨巧的方式制服嫌犯。
将嫌犯游街示众,成为执法者强势制敌的一种手法,或是执法者一时兴起,或是为了满足一时之需。抓住嫌犯违法犯罪的软肋,明知嫌犯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毫不顾忌地对嫌犯游街示众,不仅是故意侵犯嫌犯的人格权利,也对嫌犯家属的人格尊严形成了直接伤害。有人说这是“以黑制黑”,其实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尽管性质上和程度上有不同,但把嫌犯游街示众,与嫌犯违法也有相近和相似之处,即都是对法律的藐视。
笔者无意苛求相关方面追究某个案的责任人,但类似事件一再出现,却很少有问责的后续新闻,也很少有人承担责任,表面上是嫌犯或家属权利受到侵犯,事实上,是法律规定被执法者片面强调或利用,受到侵犯的还有法律和法律制订者的权威。从这个层面看,没有查处将嫌犯游街示众责任人的先例,是隔三差五地出现将嫌犯游街示众的根源,这是应引起各界关注的。法治社会,不能也不应该出现任何有辱法律的思维和行为,执法机构更应信法、守法,誓死维护法律的尊严!
文/卞广春
来源:红网
作者:卞广春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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