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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见义勇为者之恶在于“污染水源”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刘艳秋 2014-07-18 0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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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女网友的宋某仅被行政拘留五天,而见义勇为救人的大学生小涂,却因救人过程中致实施猥亵的宋某受伤,遭到警方刑事拘留。1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警方亦撤销该案。南山区警方表示将帮助小涂申请见义勇为奖励,还呼吁深圳的企业录用小涂。(7月17日《南方都市报》)
  
  小涂见义勇为解救被猥亵女子,却身陷囹圄半个月,新闻曝出,舆论大哗。其实,法律本身并无问题,有问题的是南山区警方的执法。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至少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给对方人身造成了重大损害,二者缺一不可。
  
  南山区警方认为小涂行为存在“过度”嫌疑。小涂的防卫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姑且不论;但是,经鉴定,宋某构成的只是轻伤。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5机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重伤则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宋某并非重伤,小涂也就并未对宋某“造成重大损害”,自然也就不属防卫过当之列。这也正是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小涂不予批捕,进行纠偏的法律依据所在。打个比方,如果有人盗窃,且仅止于盗窃,见义勇为加以制止,当然不能把对方打成重伤或打死,法律规定防卫过当须负刑事责任,也是在既鼓励见义勇为,又规避私刑泛滥之间谋求达致一个平衡点。在法治社会,暴力只能是垄断于政府,合法的使用。
  
  南山区警方解释:“根据刑诉法,轻伤需要立案”“为此对小涂办理刑事拘留”,也就是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在把小涂当犯罪嫌疑人看待;但是其实,在案发当晚的笔录过程中,受害人刘小姐已表明宋某是在实施猥亵,小涂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而宋某又只轻伤,小涂并不构成防卫过当,毋庸承担刑事责任,——在第一时间,就失去了立案前提。
  
  小涂从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见义勇为,到身陷囹圄半个月,再到舆论关注下,南山区检方不予批捕,南山区警方撤销案件,还表示将帮助小涂申请见义勇为奖励,过山车一样的跌宕经历,叫人啼笑皆非,唏嘘不已。同时,也让人见识了历史学者吴思笔下“身怀利器,杀心自起”的“合法伤害权”的进退自如、厉害无匹。这提示着,权力必须严格约束在法律框架之内运行,不越雷池半步,否则,正如有网友叹息的:“这个事件对社会的伤害远远大于事件本身”——对世道人心败坏作用太大了。因为,恰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文/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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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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