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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下真正的“肖像”是什么

来源:红网 作者:王学进 编辑:夏熊飞 2014-07-21 00:03:5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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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新华社记者问询前往采访,却不料在拍摄鹤岗市一位副市长时被呛了一顿:“你们下车了,我在车里坐着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其态度十分蛮横,令记者大惑不解。(7月20日《现代快报》)
  
  该记者很厚道,在报道该新闻时隐去了他的姓名和尊容,不过其因为肖像权的一番高论,已经成为了网络达人,相信不久我们就能从后续新闻中知其名,识其容。
  
  显然,副市长大人错了。有关肖像权问题上的法律知识,副市长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错,公民有肖像权,且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但记者拍摄副市长旨在留证而非营利,所以不构成侵权。
  
  更重要的是,此处说的“公民”是指自然人,而副市长等官员是一种特殊的公民。肖像权的确切定义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众所周知,官员是公众人物,他们经常要上报纸和电视,其身材容貌广为人知,毫无秘密可言。既然身为官员,就要随时做好让渡部分隐私权和肖像权的心理准备。因此我们很少见有哪位官员以保护肖像权为由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因为他们懂得这个道理。
  
  如果副市长是在家里因私接待记者,完全可以用保护肖像权为由拒绝记者拍照,但这次不一样,作为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辖区内发生了矿难,自个是率队去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简单地说,就是由身为公众人物的副市长在公众场合督查公共事件,理应接受媒体的监督。记者拍副市长的照片没啥意思,就是要让公众知道副市长在处理善后事宜时是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当然,明眼人都能看出,副市长之所以对记者的拍照表现得如此恼羞成怒,并非单单是法律知识和政治常识欠缺之故,而是另有隐情。且看报道中的最后一句话:在煤矿核查现场,这位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竟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原来如此,副市长失职渎职在先,所以不想让外界知晓辖区内发生的矿难及瞒报情况,当然更不希望自己的尊容被捅到媒体上去。做了亏心事,哪能不心慌!人之常情,可以理解。
  
  我为副市长感到惋惜,本想以肖像权为由保护头上的乌纱帽,想不到一言既出反而向世人暴露了真正的“肖像”——一个典型的官僚。在反四风劲吹的当下,我相信,鹤岗当局在查清矿难的真实情况及有无瞒报的同时,也一定会严查有关官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到时不但副市长的尊姓大名,而且其光辉形象也一定会大白于天下。让我们拭目以待。
  
  文/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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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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