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为此,人大代表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然而,王群英虽贵为“人大代表”,却用“人大代表”职务跟人“捉迷藏”,干起了与“人大代表”身份相悖的事情。
王群英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了4张身份证,被区人大查实。另外,王群英的公司,2012年3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小刘村和刘东村集体土地134.3亩。令人不解的是,就是这样一个违法违纪的“人大代表”在被区人大责令辞去“代表”职务的两个月后,又摇身一变,成了郑州市政协委员。再一次跟人捉起了“迷藏”。按照区人大的说法,王群英任区人大代表期间,区人大未发现其有违法行为,发现后就责令其辞职。那么,郑州市政协为何在明知她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却让其担任了政协委员了呢?
由于我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都为兼职,兼职容易混淆或弱化代表和委员的身份,使代表和委员身份很容易被另一种社会身份所掩盖。一些拥有“代表”“委员”身份的人,为了达到某种实用目的需要这一身份时,就容易放大法律给予他们的司法保障权,如人身自由、言论免责等。
由于“代表”“委员”享受多种特权,一些居心不良的企业家,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代表”“委员”资格。这些特殊的“代表”“委员”,一旦得到了这块“金字招牌”,就把这当做他们违法乱纪的“护身符”和“挡箭牌”。种种迹象看出,王群英就是这样的人。他涉嫌伪造身份、非法占用土地。被责令辞去“人大代表”后,又跟百姓捉起迷藏,想办法担任了“政协委员”。他知道“代表”“委员”背后,有着许多不为人知的“好处”。
我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朴素的理解是:代表人民行使各种权力,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积极参政议政,为百姓说话,为民谋利。最消极的态度也应该是:与人民为善,不做伤害人民利益的事。不管通过什么手段,既然当上了“代表”“委员”,就应该在得到权力的同时,承担更多的责任,用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现在王群英的违法违纪事实基本明朗。
在这里,我们真心希望,郑州有关部门能认真履职,依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查清事实,不能简单地让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事。不然,她会再次换一个“马甲”,跟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捉迷藏”,借用某种身份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文/胡建兵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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