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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赞助对象自行整改,能终结会议营销乱象?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2014-11-06 0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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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国家卫计委就中华医学会此前被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批评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迟来的表态,称已责成中华医学会进行整改。今年6月25日,审计署报告披露,2012-2013年,中华医学会召开160个学术会议,用广告展位、医生通讯录和注册信息等作为回报,以20万元至100万元价格公开标注不同等级的赞助商资格,收取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此消息引发舆论关注,但4个多月时间内,中华医学会的主管部门国家卫计委曾一直保持沉默。(11月5日澎湃新闻网)
  
  《药品管理法》等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药企(药品生产商、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给予了多方面规范限制,包括禁止药企以任何名义向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传输利益,对药品广告也有严格限制。尽管如此,由于药品购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职权高度集中在食药监部门,只要将监管者一并俘获,药企就很容易与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师和医师结成利益联盟。事实上,之前包括跨国药企和国内药企接连曝出过多起涉贿丑闻,甚至性贿赂丑闻。
  
  通过传输利益,分别在药品定价、采购、处方多个环节抬高患者的支出成本,来牟取更大利润,这种操作引发了强烈的社会不满。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因此加强了对医药腐败案件的查办力度,食药监主管部门落实执行《药品管理法》也明显趋于严厉,北京市等地方甚至还出台了药企涉贿就将禁止准入两年的规定。药企直接贿赂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师、医师的风险显著放大。
  
  药企会议营销不是今天才出现的,这一模式经常会被无良药企用于兜售价高质次的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甚至纯粹的假药,最为青睐的销售对象是医疗知识储备较差、有一定购买力的城市中老年居民。而在面向医师的会议营销,多由医药行业组织筹办,药企以赞助学术、促进病例和疗法交流名义提供资助,这种操作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医疗、药品学术会议的议程,会议上根本不会出现关于赞助企业药品或器械功效质疑的讨论。
  
  如果说药企面向医师的会议营销,作用还仅仅限于给药企品牌作广告,以及某种意义上的“封口”,规避“有害”议程,我们还可以说参加此类学术会议的医师和药师仍可以保持大部分的独立性——你做你的广告,我开我的处方,处方里开不开你的药,得看实际需要,不必特殊“照顾”。
  
  问题就在于,掏出大量真金白银赞助医药学术会议的药企,一定会设法进一步强化对议程及会议与会人选的控制,如果某家医院、某个医师不是目标客户,没有为药企创造过可观的“处方订单”,那么就会减少相应的邀请参会人选或机会;反之,有意为学术会议赞助商躲开“处方订单”的医院和医师,则会获得更多邀请参会人选或机会的回报。很显然,无论是一家医院,还是一位医师,如果被同行长期排除在学术会议之外,行业地位、影响都会受到很大影响。
  
  据介绍,中华医学会有83个专科分会、50万名会员,还编辑出版123种期刊及100余种音像出版物。该组织的行业资源和专业刊物资源对于跨国大型药企在内的各类药企是重要的,对于医院和医师也是不可或缺的。药企通过赞助该组织学术会议,来强化对医院和医师的间接控制,保证药品销售。更进一步,药企以行业组织为中介,实施更为隐蔽的贿赂,掌控医院和医师,就不再具有操作难度,风险也会降低;药企还可以与行业组织密切合作,付费“购买”后者掌握的专业资源,再用来与医院和医师进行利益交换。
  
  当行业组织和药企以具有相对隐蔽性的方式,建立事实上的利益联盟,其实已经极大的弱化了卫计委、食药监局两家主管部委的职能空间。正是因此,审计署的报告披露中华医学会以学术会议收取了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作为主管部门的卫计委迟迟不予表态,非常反常。
  
  审计报告发布4个多月之后,卫计委的迟到表态,仍让人无法消释疑虑。尽管卫计委的发言人声称,已按照审计署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责成中华医学会严格按照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办法并严格执行等要求进行整改。但药企对行业组织的渗透影响之深,许多已成定例的行业学术会议实际上已被药企长期“冠名”甚至“包养”。《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12日曾报道,一些会议只有名目,并不实际举行,相关费用直接成为向医院和医师输送的回扣。这些问题,当然不是一两次停留于表面的整改、由涉事当事者中华医学会自行整改就能解决的。
  
  打击、遏制医药腐败,清理以会议营销为名头的隐性腐败和利益勾兑,有待于打破行业自我保护,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公安部门施出重拳。而要从根本上清除商业力量对于医学、医药学术的侵蚀,终结药企重金俘获行业组织、医疗机构、药师和医师的局面,仍需建立健全相关的规范和隔离制度,比如引进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的规范,“(药企)不得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金钱利益或其替代物(包括捐赠,奖学金,补助,赞助,咨询合同及教育或其他与其执业相关的名目)以换取后者对其药品的处方,推荐,采购,供应及对病人使用,或在将来继续进行上述活动的承诺”。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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