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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官员利益冲突不该留社会监督盲区

来源:红网 作者:郑端端 编辑:夏熊飞 2014-11-12 0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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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纪委公布九江市有100多人因为填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不全,而被退回填写整改。至此,江西省从年初开始的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已经结束,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各部门通过自查发现涉及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2000余个,立案查处110余人。(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不得不说,在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利之间的潜在冲突司空见惯。很多时候在同一机关单位供职的有配偶、子女,这就很难避免裙带及荫庇。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共职责时掺杂了个人私利,那么必然会使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和资源偏离公共目标,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腐败案。在郑筱萸高达649万元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制药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从报道得知,萍乡市对存在利益冲突的5名科级干部及9名工作人员,分别作出调离单位、调整岗位、收缴违规收益等处理。显然,江西省通过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进行细致的登记,是防止官员利益冲突的一次有益尝试,通过对可能出现的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选择调离单位、调整岗位来避免“权力合谋”,进一步消除权力腐败的“恶果”。
  
  然而,江西省纪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登记表填完之后应逐级审核备案,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对社会公示。显然,“不对社会公示”,就会直接造成单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无人监督,导致防止官员利益冲突留下了一个群众监督的“盲区”。众所周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缺少了群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一些官员盘根错节的近姻亲关系如果填写不实,选择刻意回避,防止官员利益冲突就形同虚设。
  
  其实,所谓“利益冲突”,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从理论上来讲,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必须百分之百地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为此要尽量避免个人利益与公职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的或潜在的冲突。否则,以职权或职位谋私的腐败现象在所难免。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江西省防止官员利益冲突的有益尝试仍在“初级阶段”,不该留监督之盲区,还需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都公正公开,招标、采购等都通过集体协商、表决,继而公示,强化督促规范,有效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同时要强化群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织密监督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对涉嫌营私舞弊,或故意瞒报、不报相关信息内容的要查明真相,严肃惩处。
  
  文/郑端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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