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经过一年的审理,近日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3月3日《成都商报》)
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所表达的意愿只有一个,就是严惩罪犯。这也是赢得社会高度认可的原因所在。邛崃法院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既是对最高法院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表态的呼应,也是一次有着开拓意义的司法实践,无疑是将罪行合并的摇摆设想往现实之路上狠推了一把。可以预见,废除“嫖宿幼女罪”已经只是个时间问题。
“废嫖”大快人心。但问题是,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之后,是不是真的能够起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这是让人担心的地方。凡事有特殊,也忌走极端。当初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基础,就在于正视了客观现实中的确存在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的失足幼女现象,立法初衷也是出于保护目的,惜乎存在漏洞。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今的现实,恐怕只会比当初严重。但强奸罪目标群是男性犯罪嫌疑人这一主体,对于确实存在的幼女卖淫现实却没有考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
如何防范矫枉过正?这需要在强奸罪中涉及幼女时,在细节上进行完善细化,尤其要在量刑上有所区别。纵观邛崃本次被判强奸罪的两人,“均获有期徒刑5年”,显然其量刑适用的,是嫖宿幼女罪的下格,换言之,处罚未变,只是换了一个罪名而已。不过,正是这一细节处理,让犯罪成本空间大大增加,而成了最大亮点,也因此具有了一定的范本的意义。
然而,美中不足之处在于,既然对强奸者有判刑惩戒,那么对于事实上的卖淫者,也应该有惩罚体现,但在具体处罚上语焉不详,成了一笔糊涂账。如前所说,既然“存在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的失足幼女现象,那就不能屏蔽掉她们的错。而且事实上,通过法律对失足幼女进行惩戒教育,效果可能更明显。
数据显示,2014年年度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多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且多集中于7岁到14岁之间的少女。这是让社会、家庭十分痛心的事。废除“嫖宿幼女罪”目的就是要让儿童利益最大化。但如何实现,还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切实担负起责任。色魔的无耻除了法律有软肋,还源于孩子们的无知。所以,不仅要完善严刑峻法,还要设法堵绝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漏洞。同时,要让性道德教育成为孩子日常一课,贯穿生活、学习始终,让孩子时刻绷紧性防范意识这根弦。
只要邪恶滋生的土壤存在一天,那么,强迫或自愿的可能交易就一定会存在。趋利避害的本能,很可能带来一个可能结果就是:转入地下。黑暗更容易带来诸如私了、敲诈乃至杀人灭口等恶劣犯罪,这就彻底背离了并法的初衷。
文/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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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晴川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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