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京出席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华中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马敏今天透露,该校一名19岁的大一学生在上海外滩踩踏事故中不幸遇难。事后,遇难学生家长找学校“要说法”。校方解释,事发当日已放了假,学校按理说没什么责任。但家长质问学校,为什么孩子去了上海而学校没有干预?为什么学校在出事那天不安排课程?如果安排了课程,孩子自然就不会去上海玩。此事以华中师大向遇难学生家庭支付了一笔人道主义抚慰金而告终。(3月4日《中国青年报》)
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学校的职责所在,这点毋庸置疑。然而,学校不是家庭,教师更不是保姆,企图让学校随时随地的监管学生,并且任何时间都保障学生的安全,这既超出了学校的职责范围,也忽视了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况且对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大学生而言,如果时时刻刻都处在被人监管的局面下,恐怕不少大学生都会反感。既然学校并没有也不可能随时随地保障学生的安全,那么一旦学出现生法定假日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自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即便如此,高校的“校闹”依然频繁,且打起官司了学校往往“每打必输”。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学校的权限不清、责任不明。家长可以把孩子发生事故后的任何责任都推给学校,而学校因为没有必要的法律做保障,常常扮演者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形象。长此下去,学校的地位只会不断弱化,所受到的纠纷只会越积越多。高校如此,中小学生更甚。因为相比成年人,中小学生大都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一旦其发生安全事故,家长首先想到的事故责任人也必将是学校。而即便此事故的发生是在假期的校外,与学校的监管范围没有交集,但这依然难以说服有家长的“校闹”。长期的法律缺位和社会舆论的纵向偏见,使得学校时常处于被动地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校,此后教育部又在2013年1月16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更加具体的提出依法治校的主张。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健全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如何规范的核心是要解决学校办学与发展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这里涉及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区、学校与校长、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和家长等方面多种教育法律关系,但目前依然没有专门的法律。今年的政协会议中,有学者便提出加快制定《学校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而这对促进依法治校无疑有重要作用。
现行法律中,作为教育领域母法的《教育法》中对学校的权责规定也很笼统,类似“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样的表述根本无法理清在突发事件中学校所能承担而对责任,而《义务教育法》中的表述则更加笼统。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凡是学生受到伤害,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学校都应承担责任。有效权利的学校需要承担无限的责任,这对学校发展而言自然不是什么好事。
“校闹”的频发,挑动了依法治校的神经。只有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治校才能真正落在实处。
文/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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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王瑶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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