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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执法用枪”认定,属于自说自话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刘艳秋 2015-03-28 0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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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喝醉酒后,与KTV保安发生冲突,民警来处理后遭到醉酒男子辱骂,并叫嚣“你崩我啊”,随后突然出手甩了民警一巴掌;遇袭的民警果断拔枪还击。日前该妨碍公务案已审理完毕,将择日进行宣判。蔡警官事后做了开枪的书面说明,最终南宁市西乡塘区公安分局认定蔡警官当晚开枪系正常执法用枪,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3月26日《南国早报》)
  
  特意看了南宁市电视台播出的监控视频。醉汉孟某被多名KTV保安强行带到消防通道,处于“以一敌多”不利状况。其同行女伴陈某也就报了警。但当民警出警时,孟某却不分青红皂白辱骂民警,在女伴陈某加以拦阻,又拉又抱隔在中间的情况下,还是腾出左手甩了民警一耳光,随即民警拔枪一枪打在孟某腿上。报道中的描述也可印证:“两名协警见状立刻上前阻拦,其中一女子也当即上前紧抱着赤膊男子,阻止其打人。但隔着女伴,赤膊男子还是一边叫嚣着‘崩我啊!’一边扇蔡某耳光。此时,民警蔡某从腰间掏出了枪……”那西乡塘区公安分局认定蔡警官当晚开枪“系正常执法用枪,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果真如此吗?
  
  枪弹之下,往往非死即伤,对应的是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警察开枪权作为一种“致命性强制力”,也就只能是反击性的用于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而须置诸客观控制之下,受到法规严格阐释、限定,以防范滥用。对此,我国也颁布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第7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第9条则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那么,对应醉汉孟某的行为,也就该是由民警先行警告,警告不听则动用警棍等警械加以制服,至多是再动用手铐等警械加以约束;而却绝非连鸣枪示警都没有,就直接动用武器,拔枪射击,造成人身伤害。难道醉汉孟某在赤手空拳,尤其是还有女伴陈某搂脖子紧抱横在中间加以阻隔着的情况下,就已符合情形紧急、“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了?
  
  警察开枪权的行使,本应遵循“比例原则”,做到开枪后果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但蔡警官在并非紧急,生命安全也压根未受危及的情况下,就一声不响,直接拔枪射击,给孟某造成人身伤害,其应对显然已远远超出必要限度。
  
  其实,西乡塘区公安分局对于蔡警官枪击醉汉孟某“系正常执法用枪,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的认定,本就属“自说自话”,并无公信力可言。蔡警官隶属该分局,与之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捆绑关系。正如法谚所谓:“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由该分局作出的认定,自然注定难期立场中立、客观公正。蔡警官开枪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也当是由法律监督机关,对警方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方面作出,方为适当。
  
  文/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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