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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控人”非得延续就业岗位低薪吗?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2015-04-06 0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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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日,北京市召开2015年就业工作座谈会,有关负责人说,为实现“以业控人”的人口调控目标,北京市将鼓励用人单位更多吸纳北京户籍的劳动者就业。消息一出,很快就引发了巨大争议。北京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刘小军次日表示,被网民热议的“以业控人”只针对部分行业的新增岗位,北京市就业政策不歧视非本地户籍人口。(4月5日《新京报》)
  
  4月3日的会议上,北京市人社局解释了“以业控人”政策的设计思路,主要包括三项,一是要对薪酬较低的部分行业岗位,录用北京本市劳动力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以提高这些从业者实际工资,吸引北京劳动力从事;二是适应京津冀一体化,对外迁到邻省市的北京本地职工给予就业失业管理待遇、保险、就业帮扶等方面的同等待遇;三是对合同到期、离退休不足5年的大龄员工,如果企业继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给予全额的社保补贴。
  
  应当说,“以业控人”政策的后两项思路,并不至于引发什么争议。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及北京市与其他省市区更大范围内的融合发展,不可避免要到来行业、企业和岗位转移。岗位被转移,现职员工最为担忧的其实不是工资会否发生大的调整,而是就业失业管理待遇、保险等问题。如果不能就此给企业和职工吃个“定心丸”,北京市转移出的行业和企业很可能就是一些空架子,企业将被迫在转入地重新招聘和培养一批职工,而未能随企业和岗位转移、选择留在北京的京籍职工也将可能找不到工作——反过来,有了一些对应的支持政策,就可以避免企业面临过大的职工流失震荡,也将有助于减轻北京当地的就业压力,京籍职工因为有了较好的就业和保障预期,更可能选择跨地流动发展。
  
  40-60岁人口的就业难一直存在,特别是对于部分参加就业、缴纳保险开始年龄较大,又在50岁左右可能迎来失业的职工,要想找到工作显得难上加难,这种状况如果持续下去,一些人不仅长期面临生活无着的困窘状况,而且到了实际退休年龄,也将因为保险缴费年限未满而无法获得退休保障。北京市以补贴大龄员工全额社保补贴的方式,激励用人单位延聘这部分员工,旨在现有大龄职工的现实困难,也不存在过于突出的公平性问题。
  
  争议主要集中在北京市人社局提到的保安、地铁安检员、车管员、物业管理员、养老助残员、地铁公交安全员等低薪岗位,北京市将对用人单位新录用京籍员工给予补贴。为什么这些岗位的薪酬较低?真的只是因为大量的外地劳动力流入,拉低了薪酬吗?
  
  如果说保安、物业管理员等岗位的薪酬价格,更多与劳动力供给的充足程度相关,可以定义为市场作用的产物,那该怎样解释地铁安检员、养老助残员、地铁公交安全员这些政府购买岗位的低薪呢?政府购买岗位为什么不能定出一个相对合理、能够满足从业者家庭在北京生活的薪酬价格,既保证足以吸引本地待业人口,也不排斥外地求职者的参与竞争,实现某种公平竞争?事实上,政府购买岗位确定的薪酬,通常恰恰是保安、物业管理员等岗位定薪的参照,也就意味着,较低的政府购买岗位薪酬,也会拉低其他部分低薪岗位的起薪。
  
  政府购买岗位低薪,本身就是政府服务购买单位或政府下属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滥用雇主谈判优势压低薪酬的结果,这种做法不但未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且还必然使得这些低薪岗位始终面临较高的人员流动率,从业者素质不断降低。低薪岗位不能吸引北京本地劳动力和绝大多数外地户籍劳动人口,也就是自然而然的结果。
  
  而今北京市有关部门提出要给包括部分政府购买岗位和其他一些低薪岗位,提供录用本地户籍劳动力的补贴,这事实上回避了低薪岗位不合理薪酬形成和延续的根本原因,会造成变相的同工不同酬,这当然有碍就业公平。
  
  更主要的问题在于,北京市有关部门补贴低薪岗位录用本地户籍劳动力的政策,很难发挥扩大本地户籍劳动力就业的预期作用。不光在北京,国内一二线城市的本地劳动力相比外地户籍劳动人口,更具备规则意识,更懂得依法维权,也更受到所在地的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等公共部门的“偏爱”——这或许可以定义为本地劳动力通常情况下的一种优势,但在政府和市场双重力量造成的低薪岗位领域,很可能就变成了一种劣势:无论是保安、物业管理员等企业提供的低薪岗位,还是地铁安检员等政府购买岗位,均有着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等共同特征,不少用人单位、分包管理单位的管理严苛,依托五花八门的罚款来管理岗位,很多时候并不严格依法发放加班费和节日加班费……长期以来,一些城市的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对这些情况听之任之。用人单位愿意接受获得了政府就业补贴的本地劳动力,来冲击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默认许可的不合理管理框架吗?
  
  笔者以为,北京市要保障和促进就业,包括增加本地劳动力的就业,与改善政府购买岗位考核标准和薪酬方案应当同步进行。应首先促成政府购买岗位的薪酬合理化,提高到可以同时吸引本外地劳动力竞聘参与的水平,确保同工同酬,以此推动部分市场决定价格的岗位的薪酬提升。
  
  其次,应改进政府购买岗位的考核标准、考核方式,提高政府购买项目金额,严禁基层单位、中标单位擅自提高要求,将过度负担转嫁给基层劳动者,主管部门应敦促政府服务购买的中标单位严格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运作,规范加班费和节日加班费,严禁在实际经营管理中执行苛刻的罚款制度。第三,鼓励政府购买服务的中标单位引入机械化、自动化作业设备,提高政府购买岗位的技术要求,政府人社部门通过基层街道向本外地劳动力提供适应机械化、自动化作业设备的岗位培训。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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