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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任性旅游”黑名单看法治精神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2015-04-08 0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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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该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记者了解到,游客不良信息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游客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4月7日《新京报》)
  
  伴随《办法》的正式施行,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热议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即“游客黑名单”制度应声落地。将任性游客“拉黑”,情节严重的,还将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影响其出境游和信贷,无疑会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起到较大震慑和警戒作用,这是促进文明旅游、构建诚信社会的需要,也是不文明旅游行为应有的法律代价。《办法》以法治手段引领、打造文明旅游、“法治旅游”新秩序,显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不仅如此,此前舆论普遍担忧的“游客不文明档案”的公平性、随意性问题,包括景区管理人员或旅游主管部门会否“自说自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草率评定并记录归档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游客合法权利容易受损等等,均在《办法》中得到了较好的回应与解决。
  
  《办法》明确将“游客不文明行为”定义为“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并具体细化了六种不文明行为,不包含轻微的不文明行为。且“游客黑名单”建立在信息呈报并核实的基础上,并非“偏听偏信”和“随报随记”。体现出“拉黑”游客的严肃性和慎重性。这其中,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只是相当于信息“采集员”,负责不良信息的收集记录和对上呈报,而非“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直接认定主体,不具有“裁判权”,不能“自说自话”。
  
  《办法》明确了游客一旦被“拉黑”后的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程序。首先,“黑名单”并非终身制,把曾经“任性”的游客一棍子打死,而是相关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且只有游客的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必要时才向公安、海关、银行等部门通报,避免轻易造成杀伤力巨大的“联合惩戒”效应;其次,“黑名单”形成后,确认一名游客的不良信息记录需要当事人认可签字;再者,被“拉黑”的游客,还可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同时,为防止游客信息被非法使用,《办法》还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黑名单”信息,责任人员将面临行政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综上,不难发现,《办法》的出台,在尊重吸纳民意的基础上,从不文明行为认定记录主体、“任性游客”的异议申诉、不良信息依法提供使用等各个方面,既对文明旅游建章立制,惩戒不文明旅游行为,又兼顾了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程序公平、实体公正,体现出积极的法治精神。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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