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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背后的“提款机”该当何罪?

来源:红网 作者:李吉明 编辑:刘艳秋 2015-04-11 0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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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人民日报刊发题为《谨防“朋友圈”变成腐败圈》的评论文章,指出“不少腐败分子的背后,常常有一个或一群提款机式的商人,或是一个如影随形的朋友圈”。并以刘铁男贪腐牵涉5个商人、季建业案被指控7项事实涉及7名行贿人、秦玉海为摄影烧掉千万元钱由商人埋单等为例证,教育“为官者廉洁从政”,要“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时时刻刻稳住心神、守住底线。”(4月10日《人民日报》)
  
  诚如评论文章所说,畸形的“政商朋友圈”背后,是钱与权的勾肩搭背。从已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整改情况看,“官商勾结”成为各地各部门治理整顿的重中之重。而在“官”“商”的沆瀣一气之下,官员为不法商人“站台”将公权力变现,捞取到个人私利;商人则借此染指公共事务、垄断资源,一有风吹草动,还能获得保护。但就是因为以利相交,这种所谓的官商同盟往往很不牢靠,所以不少领导干部在最后的利尽则散中,才看清了一切、悔断了肝肠。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部分领导干部不守官道,划不清界限,热衷于与商人“交朋友”,甚至还把商人当做“提款机”,遭受严惩严治、重审重判纯属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我们不明白的是,那些喜欢“攀龙附凤”、甘当贪污腐化分子“提款机”的商人行贿者,为何很少遭遇法律的严惩和审判?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12年12月31日对外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老虎苍蝇背后必有老板”。打老虎、灭苍蝇固然很重要,但营造一个真正风清气正的环境,是否也需要对滋生老虎苍蝇的土壤进行深挖治理呢?从这一角度来说,笔者以为单是对贪污受贿者严惩重判,而忽略对恶意行贿者的严惩重判,是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利于生态重建的。
  
  对于笔者的这一疑惑,有解释说:鉴于对行贿与受贿并行打击实际上使行贿者与受贿者形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互为攻守同盟,使受贿犯罪难以受到有效打击,有必要将行贿与受贿彻底从二者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中剥离出来,以便于对受贿进行重点、精确打击。表现是只要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使受贿犯罪受到追究,司法机关就可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对于这样的解释,笔者虽有释怀却总觉得有所不妥。试想,在“以利相交、利尽则散”的官商交往中,有哪一个老板会舍生忘死地“保护”领导干部?况且领导干部“被腐败”的现象也并不少见,这岂能只是一个“立功表现”就能说完的话题?客观地说,畸形政商关系的形成,腐败官员的罪责更大,依法治权很有必要。但当执法执纪之剑仅仅指向腐败官员而忽略黑色利益链条的另一端时,也就失去了“标本兼攻”效能。
  
  彻底斩断“官商勾结”的链条,决不能顾此失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亦不能忽略阴暗死角。所以,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应当严惩重判,商人老板行贿亦应严惩重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权力不敢出界、让“提款机”们不敢越界,让贪官污吏无财可敛、让奸商恶商不敢出手。
  
  文/李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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