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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险”应成为警察开枪标配

来源:红网 作者:赵查理 编辑:夏熊飞 2015-05-15 0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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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击毙一名暴力袭警嫌犯徐纯合。事发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进行了现场勘查、尸体及枪弹检验,调取了现场视频资料,赴济南、大连、伊春、齐齐哈尔等地,走访近100名旅客,找到60多名现场目击证人,逐一调查取证。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5月14日央视)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认为,李乐斌开枪击毙徐纯合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并给出了视频。视频中,徐纯合无故堵门,影响旅客进出,之后袭击警察,推搡母亲,猛摔女儿,并抢夺警棍殴打李乐斌,后者被逼开枪。官方认定这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只是以此回应公众的质疑,还不够,比如徐纯合为何堵门,官方视频为何缺少警察试图控制徐纯合的画面,有几个视频片段没有时间。
  
  调查组给出的结论,依旧沿袭原来的开枪模式,即组织认定。正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李乐斌开枪一事,给出的也是组织结论。作为公安部门的主张,它不存在问题,但若是作为最终结论,恐怕不容易服众。因此,应当从警察使用枪支入手,来挖掘真相,保护公众脆弱的安全感。
  
  首先,警察开枪是否正当,除了内部的组织认定,更应由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核实,也就是法制化管理。现在,“警察法”和“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枪支使用的规定有些宽泛,给了警察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却对如何裁量才正当没有规定。这是每次枪响都会引起争议的原因所在。
  
  在日本,警察使用枪支有严格规定,拔枪、准备、警告、恐吓、射击和报告,事无巨细,还对不同形态设定不同开枪条件。这是约束条件前置。我国香港《香港警察通例》规定,事后警察要报告开枪时看见、听见什么,如何拔枪、何时拔枪,甚至光线、天气和能见度也要报告。这是事后必要审查。这些是我们所缺乏的。
  
  其次,警察开枪应遵循最小武力原则。简单来说,除了枪支,还应配备电击枪、辣椒水等非致命性武器,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生命权。同时,在鼓励警察开枪的条件下,加大对警察的射击训练,尤为必要。更重要的是,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枪支。
  
  徐纯合被击毙的真相,还在一点点露出真容。但依法规范警察用枪这种行政强制行为,却在燃眉之急,因为法律条款不明确,人为因素一旦过多,安全感就会无法预测。
  
  文/赵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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