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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经不住“时空穿越”

来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编辑:夏熊飞 2015-05-16 0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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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而判决书中却出现了1月20日之后的证据事实,审理查明了1月22日、1月23日甚至更远的事实。如此离奇的情况出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上。涉事法院回应说:“这是笔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疏忽,在这起案件中使用了另一案件的文书,但忘记修改落款日期,造成落款时间笔误,现已通知各方当事人补正裁定。(5月15日中国广播网)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此,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不上网、不公开的以外,原则上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当上网公开,并实行“不上网审批”制度。也就是说,凡是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生效裁判文书都要上网公开。这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珠海这法院判决书落款时间出现“笔误”表明,司法公开可以经得住晒,经得住查,但绝对经不住分心走神、马虎大意。
  
  法律文书的严谨权威是通过逻辑严密、措辞准确等特点来体现的,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刑罚的裁定和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若是在实行判例法国家里还具有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先例或坐标的功能。因此,严谨准确就成了撰写的最基本要求。所以,裁判文书应该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基本格式完整,做到无懈可击。无论如何,出现“穿越时空”的落款时间是很不应该的。
  
  由此联想到一个真实的历史故事,1930年4月初,蒋介石与冯玉祥、阎锡山在中原展开大战。为了更好地联合讨蒋,冯玉祥和阎锡山曾商定双方部队在河南省北部的沁阳会师,以集中兵力歼灭驻守在河南的蒋军。但是不幸的是,在拟制作战命令时,冯玉祥的一名作战参谋把“沁阳”的“沁”多写了一笔,成了“泌阳”。偏偏在河南的南部竟有“泌阳”这个地名,离湖北省只有几十公里路程。当时的湖北是蒋介石重兵驻防之地,在那里集结显然对冯阎联军不利。奉调集结参战部队长官接到命令后,非常惊讶,总部怎么会调我们到泌阳与阎锡山部会师?但是因为冯玉祥平时治军颇严,军令如山,部下养成了“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习惯,故也没向总部证实,立即带领部队星夜赶赴离真正会师地点相隔200多公里的泌阳,准备与阎锡山会师,结果险些被蒋介石部队重兵包围,错过了聚歼蒋军的有利时机,使蒋军获得了主动权。在近半年的中原大战中,冯阎联军处处被动挨打。一字之差,最终导致中原战场的全面失败。这位参谋也因这一撇受到军法处决了。当然,若不是这一字之差,或许中国历史就要重写了。
  
  说这个老得直掉渣的故事,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道理却震聋发聩般地相似:拟制文书无小事,办文出差酿大祸。战时写错作战文书要杀头,平时写错裁判文书惹麻烦。尽管我们不能简单地凭借写错判决书的落款时间,就推导出判决书存在不公正的问题,但是人们完全可以通过这一“不该发生的故事”,从中看出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上的马虎大意、不负责任,这个差错太低级了。毕竟,由于落款时间差错所导致的证据时间轴出现的问题,让人啼笑皆非的同时,也让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和公信度大打折扣,让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蒙羞。
  
  法院判决书属于格式严谨的国家公文,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文书式样从首部、事实、说理、尾部均有固定的要求,不得随意漏写、删简。实践中,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判决书格式式样,集中精力去拟制,做到基本格式完整不遗漏。
  
  文/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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