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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政策“打架”别误伤了未出世的小生命

来源:红网 作者:徐甫祥 编辑:刘艳秋 2015-05-20 0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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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本来是一件令全家都开心的事。可是,已经有5个月身孕的贵州女教师覃谊却高兴不起来。她和丈夫是再婚家庭,各自之前都有一个孩子,他们很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目前,覃谊拿到了安徽省的二胎准生证,但是在她工作所在地贵州,却因为再婚生育二孩政策不同,她很可能要面临着被引产的命运。(5月19日中国经济网)
  
  一个户籍所在地批准出生的小生命,却被工作所在地亮出了“红牌”:5月31号前,覃谊面临人生最为艰难的抉择,要么终止妊娠,要么失去公职。据悉,覃谊正在作最后的努力,如果事情最终无法挽回,作为妈妈,她宁愿丢掉工作,也要让腹中的小生命平安降临人世。
  
  一边是孕育了五个月的小生命,一边是教龄已逾十年的公职,本应互不交集,何以要承受“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煎熬?更何况这个小生命的降临,完全符合国家的二孩政策,且已拿到了安徽省计生部门颁发的准生证。如果仅仅因为两省间计生政策细目上的一些差异,而让当事人作出很可能痛苦一生的割舍,似有不妥。若当事人因迫于生计,不得不放弃腹中的孩子时,就更是难以承受之重了。
  
  诚然,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后者为主的规定,贵州计生部门严格按照本省相关法规所作出的决定,似乎无可非议。不过,合法合规未必合情合理:其一,当事人夫妻双方在出具了完备的证明材料后于妻子户籍所在地领取的准生证是合法有效的,至今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中有虚假的成分。同时,没有任何规定各省颁发的准生证出省无效,因此,该出生证显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二,当事人在向居住地所在单位交准生证之时,即获得了该省计生办可以生育的答复;其三,在当事人已取得准生证的前提下,不应再下达相互矛盾的终止妊娠通知,从而损害准生证的唯一性、权威性及严肃性。即便持有异议,合适的做法是,应报请国家计生委协调此事。如国家计生委确认居住地终止妊娠的决定有效,亦应在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依法收回准生证后才能实施。
  
  笔者始终无法想通的是,即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事人已合法取得准生证的情况下,只要核实无误,即已尽到了管理之责。就算对两省间的政策差异拿捏不准,向省计生办请示即可。不解的是,在省计生办业已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县的计生办何以如此固执?到底是他们太过坚守原则,还是另有其他缘故?
  
  有3个小细节不得不提:一是居住地县教育局有关领导认为,当事人本来是当地人,完全是为了生育二胎才变换户籍的;二是当事人在明知县计生办态度的前提下,越过县级计生办,直接向省计生办咨询;其三,省计生办前后态度截然不同,其中大有蹊跷。归纳起来,笔者疑惑:当事人先是为达生育二孩目的改变户籍,其后越级咨询,似乎让当地县计生办先是不满后是难堪,因而才有后来的强硬态度。而省计生办先后自相矛盾的表态,其中有无迁就当地县计生办的因素在内亦未可知。
  
  其实,既然户籍所在地能够颁发准生证,居住地的省计生办早前亦表态同意,说明当事人生育二胎是符合二孩政策的。至于变换户籍一事,只要不违反政策规定,作为一个母亲,其情其意都可理解。说到越级咨询,足显其生育愿望的迫切,而与一个母亲对小生命的渴望相比,当地县计生办的一点小小面子又算什么呢?
  
  事实求是地说,省际间的计划生育政策差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融合。唯一的希望,只能是居住地计生办对此事的特事特办。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居住地计生办坚持终止妊娠的决定,当事人的教师公职显然不保。这个再过五个月就将出生的小生命,很可能面临一个没有工作的妈妈。迎候这个小生命的,或许是一个缺少物质保障的童年。而这一切,都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
  
  一个有了准生证、已经孕育了五个月的小生命,在期盼着拥抱新世界那一刻的到来。希望在他的生命通道上,不要再设置人为的“路障”,更希望省际间的计生政策“打架”,别误伤了这个未出世的小生命。
  
  文/徐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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