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典型的食品安全案例。这些案例多集中于保健品违法广告、注册商标侵权等领域。部分保健品、药品广告发布者,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一些食品企业利用近似商标或未经授权就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靠着“傍名牌”,生产销售山寨产品,非法获利。工商总局还指出,违法违规广告越来越出现在互联网,有些还结合网店进行虚假宣传。(6月25日新华网)
国家工商总局此次向社会公布的典型案例,无论是保健品药品违法广告案例,还是食品侵权广告案例,都很具有代表性。消费者(观众)平时通过很多卫视频道、地方电视台、部分纸媒,接触到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广告,有相当一批都采用了此次公布案例的手法,包括混淆保健品与药品、宣称保健品具有治疗作用、超出批准文书内容发布更多内容、让患者现身说法,以及“傍名牌”的“山寨”行为。
这些手法的广告,通常还与会议营销、旅游营销、电话直播直销等营销方式结合起来。近年来,这类广告还成功进军移动互联网,出没于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
尽管保健品药品违法广告和食品侵权广告大量存在,发布者(保健品药品企业、食品企业)也绝非无迹可寻。这类广告必须依托中老年人习惯收看的电视媒体、地方性报纸、电台节目,国家和地方工商、广电、食药监等多个主管部门,都有查处违法侵权广告的职责职权,如果监管部门严管严查,不放过每一桩违法、侵权个案,不仅将形成对于违法广告发布媒体的强有力约束,也将让违法、侵权广告的投放者面临很高的被查风险,自然无利可图。
但让人遗憾的是,这类广告的泛滥程度,与近些年从国家到基层地方各级多个主管部门的查处频率,明显不相对称。越到基层,查处就变得越为罕见,非但有大大方方投放的保健品药品违法广告和食品侵权广告,长时段、多版面“疲劳轰炸”,而且还能够公开举办后续的会议营销和旅游营销。
对于主管部门来说,界定保健品药品违法广告、食品侵权广告及相关的会议营销、旅游营销,并不存在太大难度。如前所述,找到这些违法广告、营销活动的运作企业,没有什么困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更不必担心缺乏执法查处依据。很显然,违法广告和营销活动的泛滥,只能解读为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的懒政,甚至包庇纵容所致。
因此,要遏制、减少违法广告和营销活动,国家主管部门不仅需要通报相关案例的涉及企业、刊发媒体、具体违规违法事实,也需要更为详细的通报涉及企业、违规违法广告和营销活动的涉及范围、运营收益情况,以及在此范围内,相关地方主管部门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的具体情况。只有增加这方面的通报,才能在各地形成监督违法广告和营销活动及监管查处成效的环境,让地方主管部门不敢松懈,更为积极的履职尽责。
在此基础上,工商、广电、食药监等国家部委还应推动相关法律政策尽早修订,加大对违法广告和营销活动的涉案企业、发布媒体的查处处罚。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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