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有案必立”不等于“来者不拒”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刘艳秋 2015-06-27 00:04:46
时刻新闻
—分享—

  五月一日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珠海中院实行诉状“来者不拒”,当场登记立案达到94.35%,却遭遇珠海市民陈金茂的质疑,认为收了材料“结果也一样”,唯一的区别是“由直接拒绝,变成收下材料再拒绝”。法院立案部门对此喊冤,认为该制度实施部门工作量已经激增,而许多案件并非是法院不让进入审理程序,而是存在诸如不属法院管辖等各种问题。(6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因一起破产案件,陈金茂多次向珠海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约118万元。法院曾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因为破产案件不在司法赔偿的案件范围内,也不属于最高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规定的情形。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又当场接受了他的诉讼材料,并出具立案登记通知书,表示7日内告知审查立案结果。但结果“还是跟之前一样,表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认定情形”。陈金茂因此感到质疑和困惑:立案登记制是否真的有作用和意义?
  
  事实上,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有不少当事人包括律师存在认识误区,片面理解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认为只要把状纸往法院一送,法院就应该立案审理,而忽视了法院立案审理的前提条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即“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案”和“诉”是指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起诉条件,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而《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司法赔偿的主体、程序、范围、条件等,如果陈金茂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司法赔偿的案件范围,就不应进入立案审理程序。
  
  立案登记制是在法律框架下,法院内部的立案审查机制改革,主要是从实质审查变为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予立案,从程序上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不从原告证据是否充足、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能否打赢官司等方面进行实体审查,因为那是审理庭而非立案庭的工作。
  
  立案登记制的进步,在于立案手续的简便、诉权保护的完善、立案服务质量的提高,但立案登记制改革不是改变法定立案条件,不是说原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现在就符合了。变化的是立案的方便快捷和司法为民便民的理念与态度,不变的是法律规定。
  
  立案登记制既是方便群众打官司,也是对立案工作的依法监督规范,通过规范操作,解决“立案难”痼疾,保护当事人诉权。
  
  具体而言,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场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比如不在法院受理、管辖范围的,应解释说明,当事人坚决要求立案的,先予登记,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该“依法拒绝”,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此可以上诉,而不是以往常有的那种既不立案,也不说明、不裁定,让当事人找不到“说法”,无计可施。
  
  也就是说,诉状“来者不拒”不等于“有案必立”,但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都要依法给当事人一个“说法”,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解决“立案难”,不能拖沓敷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需要“依法拒绝”,而不是打入“冷宫”,不置可否,背离司法为民和诉权保护原则。这,才是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本义。
  
  文/符向军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刘艳秋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5/06/27/3721507.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