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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对“医闹入刑”作侧重解读

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编辑:刘艳秋 2015-07-02 0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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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6月30日新华网)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虽然从法律条文上只增加了“医疗”两个字,但这是在修改刑法过程中首次维护医疗秩序的表述,旨在强调法律对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释放出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滋长的强烈信号。舆论将此归纳为“医闹入刑”。
  
  其实,“医闹入刑”既不同于已经实施的“醉驾入刑”,也不同于正在酝酿的“毒驾入刑”。因为,无论是“醉驾入刑”还是“毒驾入刑”,是指在没有发生后果时,一旦被发现醉驾或毒驾,即可采取法律手段。而“医闹入刑”,是法律对惩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再次强调和细化。换句话说,对于各种“闹”,到了一定程度,造成了严重后果,法律一直是有相关刑律的。因此,“医闹入刑”并非法律单独给医院撑腰。
  
  完整理解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应该是法律结合当前医患矛盾的实际情况,把一个本来最不应该,也最不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的服务领域,列入了法律规范的重点。如果将此解释为今后打医生和打营业场所的职工同罪,可能就觉得是法律常识了。
  
  因此,对“医闹入刑”,必须对“医闹”二字作侧重解读。“医闹”和难以避免的医患矛盾,很多时候有着相同的表现形式。而当明确“医闹入刑”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闹取利”的胡搅蛮缠和双方都可能存在过错的医患矛盾。在表现形式上,要分清是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还是患者即时情绪激动甚至行为失控。否则,一旦发生医患冲突,医院如果以“医闹入刑”做“挡箭牌”,那么,不但会助长医院的不正之风,而且会让失控的另一方将错就错。
  
  前文说过,医院本是最不应该,也最不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的服务领域,救死扶伤的地方应该是充满着感激之情的。这就使得医患矛盾有悖常理。在这个症结没有得到纾解前,法律不可能对与医生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患者一方,一概施以入刑的法律手段。在法律范围内,“医闹入刑”与其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入刑条件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同样的起因和事态下,不会因为打一个商贩不入刑,打医生就入刑。
  
  尽管“医闹入刑”客观上对医院更有利,但这毕竟不是解开医患矛盾的“钥匙”。如果以为这是对医患矛盾中患者一方的压制,那就大错特错了。以笔者的理解,“医闹入刑”重点惩治的是“以闹取利”的职业“医闹”,以及凭经验觉得蛮横有利的无良患者。要让“医闹入刑”真正起到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作用,医院和患者都要把自己的行为纳入道德和法律的轨道。说到底,刑法惩治“医闹”只是治标的手段,而当有“医闹”入刑时,已经是一个两败俱伤的局面了。
  
  文/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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