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有“意见”恐是铁定事实。根据细心媒体的发现,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而草案中引发舆论热议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这次几乎原原本本搬到了二审稿中。
准确来说,将“扰乱法庭秩序罪”与“嫖宿幼女罪”的谁入谁出,来对一次刑法修正做出有感情色彩的评价,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毕竟,在两个罪名之间,并未有直接的关联。不过,“嫖宿幼女罪”的出局,对汹涌的舆论和民意而言,的确是一次不小的“意外”。
近年来,嫖宿幼女罪频频见诸报端,从贵州习水到陕西略阳,再到此后的浙江永康,都曾发生过关键词为“嫖宿幼女罪”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之所以成为备受热议的公共事件,还与这些案件中不约而同出现的“权力、金钱、涉世未深的少女”关键词有关,一个被广泛传开的说法是——嫖宿幼女罪为放纵犯罪、为权贵提供了“免死通道”。
全民吐槽,高层痛斥,“嫖宿幼女罪”成了近年来被集体讨伐的对象。在群情义愤之下,一个尤需要廓清的事实是,这种昂扬的集体讨伐,到底是冲着法律规范的细节而来,还是因于某种情绪焦虑下的表达呢?在社会转型急剧发生的当下,一种泛滥的群体无意识,很容易基于官场的腐败和弱势者的艰难,对一个看似偶发的个案,赋以“对现行法律声讨”的正义凛然,而这很容易把司法修改落入被民意绑架的尴尬的境地。这一定不是现代法治文明中应有的理性和建设态度。
于此而言,关于幼女嫖宿罪的存废,首先应回归到法条本身的审视,回归到一种应然秩序的打量,毕竟,修明法度乃是为了一种合理秩序的构建。溯源幼女嫖宿罪,其实最初的设定,就是为了严惩嫖幼这种恶性违法案件,把起刑定为5年,远高于抢劫、故意杀人罪的3年起刑点,便是最好的例证,当然也是为了迎合当时“减少死刑”的司法潮流,此外,另外的一种说法是,为了对强奸和嫖宿进行有必要的区分。
以今日社会情况去评判当年的立法初衷,其实并无不可,但是如果硬生生地把当初的立法解读成“为权贵强奸下一代专设的免死通道”,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根据媒体的观察,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嫖宿幼女的犯罪构成条件其实十分严格:要求在卖淫场所,必须有嫖宿行为,即给付一定的钱、物质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换取幼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还有,必须是幼女自愿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以换取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
再去对照那些引起社会公愤的所谓“幼女嫖宿”案件来看,存在问题的恐怕不是法条本身,而是在法治不彰的现实背景中,权力的悍然介入,把“嫖宿幼女罪”扭曲为“为权贵专设的免死通道”。于此而言,所要检省的乃是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此外,动辄对“嫖宿幼女”者无条件“客观归罪”,尤其是当出现权贵者身影时的咬牙切齿,恐怕也不是正常的法治姿态,正如论者所言,刑法既要保护社会,也要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统一,才是“顺乎法治发展潮流的”。
所以说,对幼女嫖宿罪,最大的关切点恐怕不在于它的存废,而是如何实现立法的初衷,如何实现此法条在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
文/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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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高亚洲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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