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罪,希望能给我一个机会。”“在律所方面确实有违法之处,这是毋庸置疑的;在具体行为中确实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错误是相当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认罪忏悔。(7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公安机关摧毁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后,绝大多数人拍手称快,但也有少数律师、学者鸣“不平”,甚至有人质疑是打压维权律师,侵害法治、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让律师执业环境进入“寒冬”。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通过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认真参与诉讼代理、积极行使辩护权利,促进每个个案的公正处理或审判,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可以说,一个国家对律师职业的重视程度,律师执业环境的保障程度、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体现一国法治的发展水平。一些法治先进国家无一不是律师业发展比较成熟完善的。
但这主要是从律师制度体系而言的,通过建立律师代理、辩护的法律制度,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为坏人说话”,从而为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维权,特别是与恣肆滥用的公权力抗衡,防止失去监督的权力过度扩张侵害到公民的权利。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一起,依法纠偏社会乱象,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始终运行在健康、有序的法治轨道上。
因而要区分律师与律师制度、律师个体与律师队伍的关系。就个体而言,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标签”,依附于律师制度而生,律师个体也不等于律师队伍或律师行业。律师制度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但不等于说律师个体就是法治的化身,是天然的正义使者。事实上,各行各业(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业中也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害群之马”,他们违法犯罪,破坏了行业形象。所以,因个别、少数律师涉嫌犯罪被刑拘,就质疑是打压律师行业,伤感律师执业环境进入“严冬”,未免不符逻辑、过于夸张,甚至是矫情。
事实上,国家对律师职业非常重视,不但通过制定《律师法》等确立了律师制度、地位和身份,还不断强调要保障完善律师的执业权和执业环境,相反在制度约束层面对律师却“偏爱有加”,虽然有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要求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但律师业受到的实际监管和约束相当宽松。比如实践中对一些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多以教育批评为主,鲜有吊销执照、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客观讲,律师职业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由营生,不是“公务员”,只是“个体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认真履职,维护当事人权益,就满足了律师职业伦理要求。替一方当事人说话,包括“玩弄诉讼技巧”、“钻法律空子”,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就不过分。我们既不能把律师贬低为“讼棍”,也不必把律师无限拔高,把律师等同于“法治”“正义”。
一切要以平常心看待,少数律师违法犯罪本属正常,不必大惊小怪。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也没有违法不受追究的“豁免权”,知法犯法只会被人们包括大多数律师所鄙弃,对少数涉嫌违法犯罪的律师追究法律责任,正是法治和正义的需要,也是通过清除“害群之马”,让律师队伍的肌体更健康,以更好地保障、维护律师业的执业环境和执业权利。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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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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