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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跟踪定位,监督岂能让法纪缺位?

来源:红网 作者:桂全宝 编辑:刘艳秋 2015-07-25 00: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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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广东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纪委书记郑绍鑫将GPS定位设备,私自装到了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超标套牌车上,以锁定后者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情况,尾随拍照并上网举报。结果,书记没被告倒,郑绍鑫自己栽进去了。7月21日,汕头市濠江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郑绍鑫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和受贿案。(7月24日《现代快报》)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应尽义务。从这个视角出发,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党员干部,郑绍鑫都有权对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进行监督。然而,监督也并非毫无底线,一旦突破法律底线和组织程序,监督也变得毫无意义。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既有党内监督——组织监督和党员个人监督,也有党外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及人大政协的民主监督。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党外监督,都不能脱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之外。换言之,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必须遵守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
  
  本案中,郑绍鑫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公安分局纪委书记,他的监督方式方法都存在违法和违背组织程序的问题。
  
  如果郑绍鑫作为普通公民进行监督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有关条款规定,除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外,普通公民无权通过跟踪定位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就是说郑绍鑫获取陈新造的个人信息方式方法并不合法。郑绍鑫违法在先,对陈新造的监督无效。
  
  如果郑绍鑫作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进行监督的话,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可以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但是监督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规定”,同时“需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本案中,郑绍鑫对陈新造的监督首先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同时郑绍鑫并没有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显然郑绍鑫的监督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监督结果也没有向组织报告,直接发在网上,违反组织程序。
  
  从上述两个方面分析,笔者认为郑绍鑫对陈新造的监督存在法律缺位和组织纪律缺位,监督无效且应当承担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行文至此,对于陈新造我们不敢也不能妄下没有违纪问题的论断,还需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介入,通过组织程序对陈新造个人事项进行调查,无违纪问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消弭公众包括郑绍鑫的质疑;有违纪问题则应追究相应责任。
  
  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应有之义,但监督不能使阴招频出,更不能采取古代锦衣卫们的“下三滥”的手段。否则,既是对法律的践踏,也是对人权的侵犯。
  
  文/桂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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