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人民日报》报道: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好心人受法律保护,但这个“好心人”却给加了个定语,即“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如此一来,好心人与“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划了等号,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其荒唐的定义与定位。更多的业余好心人救人,到底还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出手资格。
一般来说,好心人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与范畴,它包括了所有有正义感良心感道德感的人群。他可以是老人中青年人,也可以是一个懂事的孩子。而定向于救人之做好事,是指跌倒街头有人来扶这样一个救命之举,未必是指专业人士医疗救护知识充分的人士之医疗专业救护。因此说,北京的“好人法”,其定向与定位,特定了如此一个定语,也就限定了受地方法律保护的人士,仅指“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这同时也就排除了另外一些更广义的业余好心人救人之行为,而这样的一些善举之人,还远远没有纳入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么,业余好心人之于“好人法”,何必高兴的太早呢?
即便有了定向于“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的好人法,就一定能扶得起这部分“专业的好人”吗?就目前情况来说,讹人者碰瓷者其实钻的正是法律的空子,假如没有车载记录仪,假如没有街头“天眼”,碰瓷者成功的几率就更高。而当这样的被曝光现象频繁发生之后,碰瓷者岂不是将升级其诈骗技巧与技能?没有出台类似“好人法”之前,只要有足够的人证物据,就能够自证清白,法律本身就保护好人打击坏人,那“好人法”岂不就是一种多余法规?同理,出台“好人法”之后,当事好人如果没有足够的人证物证,就仍然存在被讹被诈的风险。而已有法律已经形成了人证物证基础之上的对恶意索赔者碰瓷者讹人者的法律责任追究界定,“好人法”似乎也并没有更进一步。
“好人法”未必能扶得起好人。关于见义勇为扶人之危,其关键的症结并不在于“非专业人士不能扶”的人为门槛,而是呼唤更多的“业余”好人出手相扶。至少大多数倒地不起的患者只需要一扶既能缓过气来,而更多的患者之所以激发更严重的病情就是因为身体无法躺平或者没有人扶坐回正常体位。那么,“好人法”以及《救人指南》类的法规规定,为何不能将“业余好人”先行扶正呢?没有“业余好人”做雄厚的基石,“好人法”能扶得起“不敢扶”社会弊端吗?
文/李振忠
来源:红网
作者:李振忠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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