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人升职,在2010年至2012年两年内,先后3次向时任洛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雷二虎行贿人民币10万元。”商洛市纪委有关文件对商州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学让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日前,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行贿,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9月11日《华商报》)
商州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行贿,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表面上看,这一通报彰显了商洛市纪委惩治腐败、整饬官场的坚定决心,但稍稍一想,觉得有些不对——李学让行贿10万,除了触犯党纪,更触犯了刑法,怎能还保留住公职呢?
行贿与受贿,本来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都是犯罪。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受贿罪的起点为5000元。现行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犯一旦落网,不仅轻则拘留重则判刑,而且一定要退还那些盗窃来的赃物。同样的道理,花钱买官与窃官无异,被发现后理应退出官位才对,交出所有公权才是,可某些行贿的官员只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来一个断崖式降职,难道这是现代版的“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
无数铁的事实证明,买官卖官者没有一个不是官场败类,也没有一个是执政为民的好干部。我们抛开卖官者不讲,那些惯于花钱买官者,早已丧失了为官者的基本节操,首先不谈其能不能真心履职为民办事的问题,单就其基本的“官德”和基本“人格”,就完全不合格。让这些人继续窃占权位,是对我国法律的践踏,更是对政治文明建设的嘲讽。
买官者官照当,党政政风何以根本好转?如果不让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干部的选拔任用就永远黑幕重重,这对正直干部是一种伤害,更是对整个干部队伍形象的抹黑。
文/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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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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