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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10万买官,打回原形了之?

来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编辑:刘艳秋 2015-09-12 00: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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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个人升职,在2010年至2012年两年内,先后3次向时任洛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雷二虎行贿人民币10万元。”商洛市纪委有关文件对商州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学让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日前,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行贿,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9月11日《华商报》)
  
  为跑官买官,行贿人民币10万元,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失去了继续做一名党员的资格,李学让受到开除党籍的党内最重处分,当属咎由自取。但是,行贿人民币10万,李学让已涉嫌犯行贿罪,仅受到撤职处分,且仅被降低了一级职务,显然有处理过轻之嫌,更有以“行”代“刑”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李学让的行贿金额已远远超过了1万元的刑罚标准,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有,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商洛市纪委拿出“证据”,来排除李学让的行贿款项不属于“违法所得”,还要以“情节严重”,加重对李学让的刑事处罚。
  
  当然,《解释》第七条也有对行贿“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即,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是,商洛市监察局虽然认定李学让有“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但是,并没有具体说明“主动交待”是在雷二虎东窗事发之前还是之后。也就是说,如果对李学让“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商洛市监察局还欠公众一个具体的“说法”。
  
  再者,商州区属于商洛市下面的一个区,副区长就是个副处级,行贿10万元买官,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由副处降为主任科员,也只是降到了李学站买官时的职级,显然有“处理”过轻之嫌,更于党内开除党籍不相配。
  
  所以说,不追究李学让的刑事责任,或排除李学让的“情节严重”,或对李学让“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商洛市还需要拿出更多对李学让有利的证据来。否则,行贿10万元买官,也只打回了买官时原形,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更有以“行”代“刑”之嫌。
  
  文/姚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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