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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不是骗捐免责的理由

来源:红网 作者:宋鹏伟 编辑:刘艳秋 2015-10-22 00:07:24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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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安徽利辛26岁女子李娟被恶犬咬成重伤的事,持续在网络发酵。李娟的家人多次向媒体表示,9月初的一个晚上,李娟在下班回家途中,救了一名被两条大狗追逐的小女孩,自己却横遭不测。她的遭遇引发不少人士的捐助,目前爱心款已超过80万元。昨日,记者调查后发现情节大逆转,真相令人震惊。李娟并非在回家路上受伤,而是在一家养狗场内被狗咬伤的,而这家养狗场的主人,正是她的男朋友张宏宇。张宏宇也承认,自己撒了谎,但他表示,所有善款将用于女友治疗。(10月21日《现代快报》)
  
  与中国老人日本“碰瓷”事件类似,安徽恶犬伤人事件也迎来了剧情大反转,其背后不仅凸显了有些媒体报道公信力的缺失,更是对公众善意的透支与伤害。哗然之后,如何收场?
  
  首先刊发报道的媒体自然难辞其咎,为何偏听偏信、未经过深入调查就报道出来?亦或是为了配合伤者家属募捐,不惜主动捏造事实以煽情?无论如何,除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埋单外,相关媒体还必须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严惩。诚然,轻信失察与主观故意有区别,恶犬伤人事件也确实发生了,但由于关键细节失真或伪造,事实上导致了骗捐行为的发生——不可否认,如果伤者不是为了救小女孩而被咬伤,如果公众发现其是在男友的养狗场内被咬伤,很多人是不会捐款的。
  
  必须要正视的一个现实是,尽管社会上需要救助的人很多,但陌生人之间的救助在很大程度上还要靠“事迹感动”,例如同样是没钱上大学,考上北大清华的就比只考上大专的更容易收到捐款,倘若他还有照顾生病父母的事迹,自然会引得更多陌生人在感动下去救助。这种“不公平”,是陌生人慈善的特征,也是慈善文化不够发达的体现,但又无可厚非,因为捐款不是义务,即使你真的需要帮助。
  
  显然,“感动指数”决定了陌生人援助的多寡,但如果人为捏造事实以骗取感动,无疑就是一种骗捐行为,甚至涉嫌诈骗罪。法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隐瞒真相和数额较大两条毫无争议,但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似乎存疑,因为伤者男友已表态,善款将全部用于治疗。
  
  善款用于治疗就不算诈骗吗?并非如此,因为捐款人是要将善款用于新闻报道中的那个见义勇为的伤者,而非捏造受伤过程的冒充者,即使冒充者确实需要救助,也应征得捐款人的同意,否则同样属于非法占有,都是在未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改变用途,其实质与用善款购买豪车并无二致。如今此事已闹得沸沸扬扬,司法部门不应继续袖手旁观,即使没有捐赠人报案,也应主动介入,展开调查。
  
  对欺诈者的严惩与对重伤者的救助并不矛盾,可怜也从不是作恶的理由。一个正常的社会中,理想的结果是这样的:涉事媒体道歉并被追责,欺诈骗捐者受到法律惩处,无力继续治疗的伤者受到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的救助。让应然成实然,造假才会无人敢效仿,也才会给陌生的善意以些许安慰。
  
  文/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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