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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败诉,方方不能意气用事

来源:红网 作者:张松超 编辑:夏熊飞 2015-11-07 0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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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1月4日上午,诗人柳忠秧诉湖北作协主席、作家方方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有了结果。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为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柳忠秧“把所有评委搞定”,判决方方立即删除侵害柳忠秧名誉权的两条微博及评论、转发文字,在其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并向柳忠秧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11月5日澎湃新闻网)
  
  文坛黑幕,历来饱受公众诟病,而方方又多次以“刚正不阿”、“不同流合污”等英雄形象示人,颇得舆论好感。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居然判定方方败诉,别说她自己接受不了,恐怕对大多数围观者来讲,也难以苟同。但这能说明法院的判决不公正吗?或许还真不能。而如何来审视方方败诉这一判决结果,恐怕抛弃个人情感倾向,坚守法治思维,才是最基本的前提。
  
  就该案来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方方显然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公开信中的内容属实。但从法院判决来看,方方提供的证据是什么?是“多名证人的书面证明”,而且这些证明的出具人还均未出庭作证。那么具体到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这样的证据显然说服力不够。
  
  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在实际操作中,证人的书面证明取得合法性则离不开两个前提,一是提交书面证言须事先经法院许可,而不是事后追认;二是由证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当事人之手提交。这两个前提在程序上保证了法院与证人的直接接触,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证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而在这里,方方自己出具证人的书面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显然是不能够被认可的。
  
  另外,关于举办研讨会时,柳忠秧是否已经知悉评委名单的认定,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方方亦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而仅仅是提交了柳忠秧举办研讨会的新闻报道,这显然亦不能够坐实公开信中的内容。那么单但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方方所提供的证据,或许还真的不够充分。
  
  法律判决应该要摒弃情绪化认知,以及先入为主的偏见,讲究的是法律层面上认可的实体证据。就像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尽管人们都一再认为是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有力证据,最后也只能是被警方无罪开释。同样的道理,即便是公众都相信和支持方方,但在具体的司法判决过程当中,亦要恪守法治思维,而不是情绪化地选边站队,要看到,不能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就应该严格恪守“疑罪从无”的原则。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确实如此,因为假如法律的规范作用得不到发挥,那么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一句空话。从这个层面上讲,方方败诉后表示“坐牢也不道歉”,就有些意气用事。既然方方要选择上诉,恐怕还需要拿出充足的证据,来让被告人无话可说。而对于围观的公众来讲,还请抛弃个人好恶,将该案放置于法律的框架内来打量。毕竟,舆论的支持,恐怕无助于真相的厘清,也不会给证据加分。
  
  文/张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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