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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拒绝啃老立法的指引作用

来源:红网 作者:刘勋 编辑:夏熊飞 2015-11-26 0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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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指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1月25日《新文化报》)
  
  吉林省立法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很多网友认为缺乏可操作性,涉嫌干涉公民家庭生活。的确,这方面的担忧也不无道理。老年人基于情感因素和“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对子女的啃老行为多数是心甘情愿,即便有些不情愿的也基本上会选择隐忍。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只对子女赡养父母作出规定,并没有规定父母对健康的成年子女有经济资助义务,父母是否资助健康的成年子女应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范畴。就是因为父母是否资助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有些网友就认为立法拒绝啃老涉嫌干涉公民家庭生活。
  
  现实生活中,健康的成年子女违背父母意愿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事件,基本上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就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类似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有些老年人面对健康成年子女的强行啃老,即便是气急败坏报警,司法机关通常会以家庭和谐为重进行劝解,这些老年人基本上都会选择谅解,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因为盗窃、骗取父母钱财而被判刑的成年子女。
  
  连刑法、民法都不愿意干预的家务事,通过地方性立法的规定老年人拒绝啃老的确缺乏可操作性。尽管难以追究强行啃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违背老年人真实意思侵害其财产权益的行为,的确又背离伦理道德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如果仅仅将这种强行啃老行为置于道德谴责的位置,极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无法形成遏制强行啃老的社会舆论力量。刑法与民法的规定有其自身追求的社会和法律价值,反对强行啃老行为并非刑法与民法的价值追求,因此通过地方性法规来遏制强行啃老现象很有必要性,从法的规范性作用而言,立法遏制强行啃老能够充分发挥法的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通常分为确定性指引和选择性指引,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立法遏制强行啃老则属于有选择的指引,并没有要求人们绝对化的不强制啃老,这样的规定同刑法与民法的精神并不冲突,是否强行啃老健康的成年子女自行决定,但是立法不提倡、不鼓励这种行为。社会思想和社会舆论在立法的指引作用之下,必然会被潜移默化。须知,法律高度的批评力量远远高于道德层面的谴责力量,长此以往就会改变老年人面对强行啃老的忍气吞声,以及强行啃老的健康成年子女们的有恃无恐。
  
  文/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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