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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被判10年半为何令人诧异?

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编辑:夏熊飞 2015-12-02 0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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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12月1日《郑州晚报》)
  
  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引发网友哗然,纷纷认为判的太重了。笔者为此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款,这个判决结果虽然于法有据,但已经几乎“顶格”了。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细则,此案的量刑要根据动物的保护级别。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学生小闫猎取的燕隼属于国家2级保护动物,那么,根据大学生小闫的犯罪情节,对其的量刑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为何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唯一的可能是在16只小鸟的数量上。因为,对于加重处罚事由,相关细则中有“相应数量标准”的依据。
  
  这就是说,这个判例是“从重”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虽说于法有据,但是毫不留情的。人们之所以对此案的判决感到吃惊,就是因为在有着较大裁量空间的司法实践中,为何一起人对动物的“伤害事件”,会如此没有酌情的余地?
  
  这倒不是人类的自大,而是在人对人产生伤害的刑事案件中,法律却表现出较大的宽容。就在同天的新闻中,安徽寿县一女子晨跑遭劫财劫色,罪犯因强奸、抢劫两罪并罚,才被判了6年。其中,获得如此轻判的原因是,“案发后,许某家人赔偿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5.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竟然通过经济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那么,大学生小闫是不是只能怪这窝小鸟的老鸟不会开口说话,否则,不用5.3万元的赔偿,给老鸟养老送终都没有问题。
  
  法律一直存在“酌情”一说,那么,法律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有情”,在什么情况下“无情”?而法律的意义,除了惩治罪犯,也是在给社会普法。作为普通公民,都应该有法律意识,但未必都精通法律,只能在一个个具体的判例中,体会法律的威慑力。那么,相关的判例如果经常给出让人意外的结果,不能让公众在情感上产生共鸣,难免造成“司法不公”的错觉。就大学生小闫掏鸟一案来说,尽管在情节上已经满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要件,但在行为细节上没有反映出主观故意,不然,他也不会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在手段上也没有将小鸟残害致死的恶劣情节。为何一定要“顶格”处置呢?
  
  其实,这样的判例,对于社会影响来说,不一定具有积极意义。因为,此案的“严”,反衬出有些判例的“宽”。而人们对这种“严”和“宽”的看法,也只是有着某种思维定势的。不说其他,就诸如此类出乎人们意料的不同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由此折损法律的威慑力。
  
  文/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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