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讨论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成为最热话题。常委会委员认为,对于失独家庭政府给予补助的条款,修正案中应该延续,而不是予以删除。(12月24日《京华时报》)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是我国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中的内容。十几年前制定的这部法律,目的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当然有利推行计划生育,更是其出台的最为核心的动力。
也许是二胎生育全面放开,在这次该法修正案(草案)中,才删去了上述第27条的规定。但是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已经在我国实施30多年。当年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现在已达1.5亿,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5成,比重很大。他们中的不少人,即使允许生育二胎,也已丧失了生育的能力。那么,在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时候,怎样纾解失独的痛苦和焦虑?而年龄很大时收养子女,还有多大的现实可行性?
作出这条修改,估计是考虑到现在对于适龄生育人群,已经不再限制一胎,而且还有鼓励二胎的意思,如果继续失独补助,不利刺激二胎生育,难以减缓人口红利锐减的弊端。但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一笔抹去了几十年形成的现状。何况任何情况下的失独家庭,都应得到政府帮助——难道政府对生存生活出现困难的失独家庭,可以是袖手旁观的吗?至于帮助多少,可以允许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实施细则中有所区别。那才是切合实际符合民意的政策。
文/雷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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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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