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此前陈光标以其惊世骇俗的言行备受争议,但必须承认陈光标此一提议却有其现实关怀与问题指向。正如陈光标自言,“我帮助的九成不懂感恩”,在当前社会,好人得不到好报,甚至更严重者,好人流血又流泪,此类事件层出不群;更有甚者,好人做了好事却被诬陷、讹诈。种种乱象使得做好事、做好人成为许多人避之唯恐不及之事。
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法保护好人成为一种舆论倾向,而陈光标这一提议显然是对这一舆论倾向的呼应。问题在于,立法保护好人说起来容易,但如何立法、如何保护,却面临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困境。而在众说纷纷之中,一种颇为许多人所钟意的观点是,以利驱策,使做好人有利可图,以此鼓励、引导人们做好人好事。此即如陈光标所提议的。
可不可以使做好人好事有利可图,以利驱策、鼓励人们做好人?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一方面,就现实情况而言,无数事实证明,纯粹的道德说教与精神鼓励大多数情况下是失败的,而适当的利益诱导不会妨害好人好事的道德纯洁性,反而会形成一种正面的、积极的效果。再者,就社会心理而言,中国人历来有“好人有好报”的心理欲求,适当的利益也契合了这一社会心理,满足了民众的精神期待。
但是,以利驱策、有利可图中的“利”却不能是如陈光标所说的,在政府层面公开承认的“特权”,比如在出行、办事及享受公共服务上的福利及优先权利。原因在于:
首先,特权有悖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公平原则。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民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不能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异。国家机关不能人为地为某些群体、某些个人增设一些优先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殊权利,以此破坏宪法规定的公平权利的平等性。
其次,政府承认的“特权”极易异化,极易沦为某些人攫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可以想象,国家若颁发“好人卡”,为持卡者增设“特权”,“好人”成为一种资格,就极易吸引投机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求这一资格,这一过程必将伴随着政府相关事务的腐败与滥权。
再次,政府颁发“好人卡”,为“好人”增设特权,必然伴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张,意味着政府对道德事务的直接介入。道德事务一般而言应由民间、社会自我调适生成,政府的直接介入必然会使得道德是非以政府判断为标准。一般而言,政府判断的标准应该是法律,所以若道德事务也把持在政府之手,这无异于以法律取代道德,等同于取消道德应有的独立性,不仅有害于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而且戕害了社会的活力,客观上将形成官方充任道德警察的社会。而从历史上来看,由官方充任道德警察往往意味着道德及社会的双重灾难。
“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政府不能人为设立一个特权群体,割裂民众,戕害平等。
那么,以利诱导做好人、做好事当如何行事?笔者认为,就社会层面而言,可由民间组织建立好人基金,由社会出面以金钱奖掖好人好事,使好人好报的控制权操持在社会、民众手里。而就官方而言,其最重要的功能并不在于正面鼓励“做好人有好报”,而在于以公正的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形成做坏事必有惩罚的现实环境。如此,社会与官方联动,各守其责,“好人有好报”的共识才会形成。
本文虽以陈光标一家之言为讨论对象,但陈光标言论中所折射出来的治理思路实际上在社会中有不少的赞同者,而且也为一些地方政府倾心,因此,不可不慎。
文/岳乾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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