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黄碱虽然不是毒品,但却是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材料。因此在不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制作麻黄碱,隐藏着极大的危害,相当于就是制造毒品。从此意义上说,禁止人们擅自制作麻黄碱,实属必要。
也就是说,对于做麻黄碱一事,应先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人们知晓私自制作麻黄碱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之后一旦发现有人私自麻黄碱,则是直接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如此,才是政府应有的态度。但是,在禁毒标语中诅咒做麻黄碱者“生孩子不长屁眼”之举,却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从心理营销的角度来说,这种粗鄙的流行语言确实“深入人心”,但是在凝聚起了足够的注意力之后,又能否发挥出同样影响的警示效果呢?恐怕难尽如人意。毕竟,当一个人为了私利都胆敢突破法律底线了,其还会怕没有任何约束效力的道德诅咒?
再说“生孩子没屁眼”。个体之间的这种类似咒骂影响并不大,因为最后总有法律这一正义之剑兜底,涤荡所有是非。但在有着政府威望和公信力背书的宣传标语上,也搞这种道德诅咒,实乃荒谬之举。“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纵使有人私自做麻黄碱,除了对其这一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我们能够对这个人做全盘否定吗?显然不能,更别说连累其孩子,那只存在于封建社会的“连坐”中。
禁毒标语,良善的初衷毋庸置疑;借此粗鄙化的语言,也确实朗朗上口,更通俗易懂,可以达到一个好的宣传效果。只是,在整个公共语言已是日渐粗鄙化的背景下,政策宣传语言应是竭力矫正而不是推波助澜,反而无形之中起一种恶示范。尤其是再想起乔治·奥威尔所说的,“有什么样的生活就会形成什么样的语言,而什么样的语言则又会强化最初的原因,导致相同结果的强化”,以及彼时计划生育标语、禁烧秸秆标语中的种种不堪,类似“做麻黄碱,生孩子不长屁眼”这种完全不符合公共生活语境的宣传标语,真的是该少少益善。
文/刘孙恒
来源:红网
作者:刘孙恒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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