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次案件,具体判决结果还有待相关部门的披露,但不可忽视的是,目前公众对嫌犯是精神病患者现象已经开始表现出广泛的、强烈的排斥感。那么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现象?我们又该如何消除合理判决中的公众舆论误解?等等,这些都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众所周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意识。在国人的伦理道德中,杀人就该偿命。如果作案动机不足以引起公众的同情,且社会危害性巨大,公众对案件的“自我审判”中,往往倾向于严惩犯罪分子。
并且类似案件曾多次发生,特别是去年南京“6·20重大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被鉴定出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进而从轻判罚,未能给出让公众信服的解释,已经使很多人对嫌犯是精神病患者产生了“思维敏感”。导致嫌犯患有精神病被烙上逃避法律制裁的标签。
其次,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信任危机。目前国内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动权掌握在审判机关手中,且鉴定人员也来自其指定鉴定机构。鉴定过程如何进行?鉴定结果如何确定?公众很难知晓。而鉴定过程是否存在权钱交易?鉴定人员是否面临“现实压力”?等等细节的不透明,很容易使公众对精神病司法鉴定产生臆想。
同时,我国的鉴定方法以“话聊”为主,配以脑电图、心电图等理化检查和心理测验,最终得出结论。由于缺乏客观指标和精确的现代医学检查手段,精神病症状主要靠临床医生的学识和经验来识别。因此精神病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主观判断决定判罚,公众肯定难以认同。由此使得精神病司法鉴定陷入“塔西佗陷阱”的困境中,不论鉴定是否正确,公众始终对结果持有质疑。
此外,舆论与法律的冲突。根据刑法18条相关规定,只要嫌犯在作案过程中被鉴定精神不正常,则“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短短数字就高度概括了精神病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范围,并没有涉及精神病患者其不同违法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判罚,比如:无罪、有期徒刑(年限)、无期徒刑、死缓等等,以致判罚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一旦舆论与法律判决有出入,法律又不能给出合理、明确的解释,民众往往难以信服。
因此,如何让公众对嫌犯是精神病患者买账,首先需要公众提高自身素质,理性、全面看待,不能以个人的“自我审判”取代法律审判。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依法履责,强化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监管,提高鉴定水平和正确率。更要求法律制定部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保证判决有理有据,使人信服。
虽然很多执法者都在“抱怨”被误解,但不可否认,误解源于信任的缺失,希望被理解,就应有所作为。既然法规、程序等因人而生,为何不能因人而变呢?
文/刘昌钢
来源:红网
作者:刘昌钢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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