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报道看,主要关注内容集中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制度完善上。如,对于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损害赔偿数额低,有学者建议以提高损害赔偿标准。再如,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的一些薄弱之处,有学者呼吁探索建立全国设立一个统一的上诉法院。又如,对于法官调研、裁决涉及前沿、艰深的专业技术问题,提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引进实践。应该说,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法律制度完善层面,给出的这些相应破解之策,十分必要,也颇具建设性,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完善法律规制固然是应有之义。但也必须注意到,目前相关法律规制兑现不充分、执法满意度较低的问题。据新华社报道,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联合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课题组,在4月26日发布的《201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报告》中说,2015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满意度总体发展比较平稳,得分为68.72分,略低于2014年0.71分。结果还显示,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评价依然最低,为66.98分,比2014年提高了1.17分。其中,对侵权现象严重、侵权损害赔偿的及时性、足额性的满意度明显偏低,对管理与服务满意度、宣传教育满意度得分均有较大程度的降低。
如果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与缺乏“严刑峻法”的强力倒逼作用直接相关,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是必须的一环,那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及时性、足额性,案件管理与服务、法制宣传教育,更关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完全兑现和充分释放。司法保护制度完善,不是想做就成的急就章,需要一个假以时日的过程,而在当下,最为紧要、最有价值的,是把保护知识产权的现有司法制度用足用好,让权利人切身感受和体验到当前条件下的最快速度、最高质量的制度保护效用,让权利人从内心最大程度地满意制度的执行、案件的管理、法制的宣教。因此,面对前述种种打了折扣的“满意度”,相关执法部门恐当深度自省与从快改进工作了。一定意义上讲,充分兑现现有法制比谋划完善法制更重要。已有制度落实不好,目下作为不尽到位,却大谈未来的美好制度设计,毕竟少了些说服力。
一个办法是,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纳为执法绩效考核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根据满意度高低、满意度分布情况,确定重点执法保护和服务的对象,有针对性地、精准地依法打击侵权者、保护权利人。比如,针对商标权权利人满意度明显低于专利权和著作权权利人,民营企业、微型企业、制造业和影视出版广告业的商标权权利人中尤为突出这个情况,制定工作表、路线图,以强力执行实现强力保护。同时通过包括案件管理、普法宣教等一切服务工作的改进,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信心。全面充分兑现制度效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未来才更为可期。
文/茅亩
来源:红网
作者:茅亩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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