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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不能难得糊涂

来源:红网 作者:赵查理 编辑:易木 2016-06-01 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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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传统美德,必然涉及家庭,只要论及家庭,人们习惯性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随着《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常回家看看”进入法律之中,这句话被引用的频率陡然升高。
  
  这句话的源头,是主张性善论的孟子,在《梁惠王上》中说的。孟子对齐宣王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其目的是劝说君王行仁政,像爱自家老少一样对待国民。
  
  这是典型的帝王术,但随着后世以孝治国观念的逐步加深,“老吾老”和“幼吾幼”逐渐成为对个体的道德要求。缺乏流动性的熟人社会,连续多代人都是邻居,再加上七大姑八大姨形成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如此聚族而居,大家都是亲戚。此时,对个人来说,最可怕的事情只有一个,那就是遭遇排挤,不被当成自己人。一旦这样,个人的生活就会寸步难行,你家房屋修缮没人帮忙,借个牲口耕地没人搭理,麦收和秋收就会让人忙到天旋地转,更别说人们都有情感交流的需求。终归,并不是每个家庭都人丁兴旺,可以自给自足的,人丁稀少的家庭不得不搭伙过日子,互相帮忙。而且,在专制主义肆虐的时期,上层建筑不会主动为社会底层提供社会保障,他们也缺乏这个能力,可又得想办法让底层活下去,他们是赋税、徭役的来源。此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可以让社会底层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共同对抗天灾人祸,以及个人力所不及之处。
  
  专制政府,譬如元明,上层建筑需要从底层吸血,所以要保持下面必要的造血功能。中央政府频繁出面,宣传以孝治国,并树立各种典型,王祥卧冰、郭巨埋儿等24孝,就是集大成者。我们可以看到,在“老吾老”面前,年轻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态,遭遇了结构性沉默,上一代仅仅因为年纪大,就可以无条件地剥夺下一代人的生活和生命,而不允许有任何怨言,否则就是不道德的。这种强制的道德灌输,既融入读书人的学习内容,也为所有人设置现实的外在压力——若做不到“扶老携幼”,从道德层面判断,和畜类无异,从法律层面来说,则是违法行为。一位朋友曾说起并不遥远的例子,他们当地一位对父母不好的青年,遭遇父族和母族最严苛的惩罚,最后挨家挨户谢罪才躲过一劫,之后对父母言听计从,不敢再有任何不悦之色。尽管有时孝道可以屈法,但一旦影响政权统治,就会遭遇毫不留情地打击。朱元璋统治期间,有人模仿24孝,割屁股肉为母亲治病,竟然很巧合地痊愈了,之后杀了三岁儿子祭祀神仙。朱元璋闻之,抓住这个人,打了一百杖,弄到海南去,并要求“自今割股、卧冰者,不在旌表之列”。由此亦可见,此类行为之多。
  
  放到现在,两者依旧有其合理性,但应当分开来看。“老吾老”是民众的赡养义务,“幼吾幼”是民众的抚养责任,这是升级为法律规定的道德规范,人们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就会接受法律惩罚。“以及人之老”和“以及人之幼”,依旧是道德规范,提倡民众如此待人,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做出的倡导。显然,道德也是法律的来源,大家公认的“老吾老”和“幼吾幼”,升级为法律,后半部分依旧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是外在的制约,谁若不听,就会受到惩罚,而道德则是自我约束,即遵从内心,以及价值观,用自己的方式跟这个世界谈谈。也因此,道德不能强加到别人身上,哪怕对方的道德水准确实值得商榷,也不能要求千篇一律做“圣人”和“君子”。人的自由,在于积极之外的消极,这是绝对神圣的私人领域,道德无权闯入。
  
  和睦的家庭关系,也需要分清道德和法律的界限,这样父母子女相处,才不会难得糊涂。人们也会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尊重他人权利,才能让“老吾老”和“人之老”和谐相处,并行不悖。
  
  文/赵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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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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