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开始,河北省安新县新安镇留村发生大面积死鱼现象。记者从安新县宣传部门获悉,水产专家确诊死鱼因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和缺氧,目前死鱼已经完成无害化处理,附近未发现企业排水口,水质检测无明显异常。18日,新京报记者在现场采访期间,手机遭安新县环保局一王姓副局长打落并遭抢夺。(8月19日《新京报》)
“抢手机”的新闻早已不是大姑娘上花轿头一回了。之所以成为新闻,是因为那些“抢者”多为官员、警察以及有一定地位的社会上层人士,总之身份特殊。试想,若“抢者”身份平平,比如实施者为社会闲杂人员,这样的事注定平淡无奇,该法办就法办,还上哪门子新闻?
那问题来了。既然普通人的“抢”就是抢,就该法办,难道官员、警察的“抢”就不是抢,就不该法办?现实带给人的感觉却是,官员和警察的“抢”——比如抢夺记者、上访者手机相机,完全属于“工作需要”,他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为了阻止或采访或上访而做出的“抢”就不是抢。而对于他们的“抢”,不少公众好多时候也只是往“阻止采访上访”上想,并没有深入思考这样的“抢”有没有其他什么可能,比如违法问题。
关于“抢”,法律上就有抢夺、抢劫等罪名。何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至于抢劫罪,法律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两项罪名无一例外地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用这样的法律释义来审视官员、警察的“那一抢”,又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只有法律说得清楚。换言之,官员们又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的抢夺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需要法律澄清。一个明摆着的事实,官员之中也有害群之马,沦落为犯罪分子的也大有人在,没谁敢保证他们不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抢夺抢劫犯罪。
官员也会犯错,甚至犯罪,这早已是不争的事实。透过这样的“基本面”来分析,说官员“抢手机”无非为了阻止采访上访是典型的先入为主,完全属于一种想当然的判断。官员、警察的“那一抢”是否构成犯罪,经验主义说了不算,只有法律说了才算。
官员“抢手机”究竟涉不涉及犯罪,是法律必须面对并应该澄清的问题。遗憾的是,每每看到类似的“抢手机”事件,并没有看到法律介入的影子,可以说对于官员的“那一抢”显示出极大的包容。不对劲呀,官员明明也在“抢”,凭什么他们就不涉及犯罪?若通过法律介入,查明他们的“抢”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那么是不是也应该定个罪?
文/李强
来源:红网
作者:李强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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