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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远超楼价,当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夏熊飞 2016-10-01 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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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被曝出未经招标豪掷亿元租办公楼、租金远超楼价后,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回应称租金是以合规性资金列支,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称“合规性资金”是指住房交易手续费的历年结余资金。日前,其情况说明函表示:该管理处现有交易服务大厅拥挤,档案库房已无法存放数百万件房产档案,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北京典谟律师事务主任王誓华律师则认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范畴。(9月30日中国青年网)

  这些房产的售价不过七八千万元,而该管理处竟豪掷1.25亿元租下。租只是用20年,而买的话商业房产的产权是40年。该管理处“有钱任性”,宁租不买,其中的荒谬,童叟皆知。但另一方面来说,就是想买恐怕也不可得。

  作为昆明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昆明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其办公楼用地,本应是政府划拨性质,无偿使用;而商业房产的用地,则是商业用地性质,是要通过“招拍挂”,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这用地成本,必然也会反映到房产价格之中。所以,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商业房产,基于不同的用地性质及成本,本就泾渭分明,不应发生交集。

  该管理处的回应,无一条站得住脚。其一,其称“其租赁属于市场行为”,但试问:它是一般市场主体吗?它是事业单位,是吃财政饭的。其二,其称“租金是以合规性资金列支,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何谓“合规性资金”?而今的解释是指住房交易手续费的历年结余资金。这又是一笔什么性质的钱呢?哪怕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不是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想怎么支就这么支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是收取行政性收费后的按财政核定比例留成,执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准确界定是财政的非税收入,也是财政性资金。

  此外,难道租赁就不是采购了吗?《政府采购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第4条也早有要求:从2011年开始,“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将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纳入统计范围……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都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

  那为何该管理处还要无视法规政令,绕开政府采购程序呢?其一大原因,无非若不绕开那就通不过审批。如果情况特殊临时性租房办公作过渡之用,或许还能勉强说得过去。可该管理处一租就是20年,完全一副准备长期安营扎寨的架势。那么试问:该管理处此前又是如何办公的?难道不租房这公就办不下去了吗?而有当地官场观察者亦称:该管理处“自身的存续时间尚属未知,签署20年合同有越权嫌疑。”

  说白了,这其实就是在阳奉阴违中央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变相新建楼堂馆所而已。八项规定之一是要求厉行勤俭节约,约法三章第一条就是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2013年,中办、国办还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令“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既然无偿获得政府划拨土地新建办公楼的通道已被暂时关闭,个别单位如该管理处就假借诸如“改善办公条件”之类名义,斥巨资以租代建,租房办公,变相新建楼堂馆所,甚至如今还闹出了租金比房产售价还高,租房成本更是远远高过新建办公楼的笑话。

  对于这般无视政策、法规,阳奉阴违,以租代建,变相新建楼堂馆所的“三公浪费”奢靡暗流,有关部门应当引起充分的警惕和重视,予以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该管理处豪掷亿元租房办公,租金比房产售价还高,租房成本更远远超过新建办公楼的,此中是否涉及权钱勾兑、利益输送的贪腐问题,更是应该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文/于立生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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