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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男童遭针扎?还得让真相说话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林旻煜 2016-11-15 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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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长范女士向记者反映称,自己家三岁的孩子在大兴一幼儿园疑似被老师用针扎伤。孩子身上多处皮肤损伤,出现红色出血点,并伴有结痂,范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所为孩子进行了伤情鉴定,结论为“针状物”致伤。而幼儿园方面则坚决否认存在针扎孩子的事,目前家长已向警方报案。(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范女士三岁的孩子身上多处出血点,疑似针眼,并已经结痂,孩子说是幼儿园老师用针扎的,还说老师“还扎了其他小朋友”,家长于是一口咬定孩子是被幼儿园老师扎伤的,而幼儿园方面则坚决予以否认:“说我们用针扎孩子这件事,我绝对不承认,我们做幼儿园这么长时间,从来没有过这种情况。如果是我的原因,那我接受法律的一切制裁。”范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所为孩子进行了伤情鉴定,并报了警,一场官司是在所难免了。

  笔者以为,范女士和幼儿园方面对孩子是不是在幼儿园被扎伤一事,一时很难达成共识。家长仅凭孩子是在幼儿园上的学,身上有多处扎伤,司法鉴定为“针状物”致伤,就认定孩子一定是幼儿园老师用针扎伤的,这实际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有罪推定,是家长情绪化的一种主观判断,因为家长没有亲眼目睹孩子被老师用针扎伤的那一幕,此事不但没有人证,更缺少物证,现有的证据显然不能令人信服。

  从这个意义上说,家长和幼儿园方面各执一词打口水仗,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如果范女士坚持认为孩子肯定是在幼儿园被老师扎伤的,那就要拿出证据,让证据说话,毕竟事实胜于雄辩,《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说,范女士认定幼儿园老师扎伤自己的孩子,如果没有形成证据链的事实来佐证,其行为本身就是对幼儿园名誉的损害和对幼儿老师的一种诬陷,最终范女士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俗话说“捉奸拿双,捉贼拿赃”,如果家长主观判断孩子是幼儿园老师扎伤的,眼下只有三岁孩子自己的话和身上的伤口作“证据”,即便报警,警方也很难立案。毕竟三岁孩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说的话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人们有理由怀疑,孩子的这一说法是家长教出来的。再退一万步说,范女士就是找到几个家长站出来说自家孩子也被针扎伤了,都不能证明一定是该幼儿园老师扎的,何况现在也没有家长站出来力挺范女士啊。

  当然,幼儿园方面也要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以此为契机加强对老师的师德教育,负责人董先生说:“我们老师也不是凶神恶煞的,都是经过优胜劣汰,肯定不会出现这种问题。”话虽有道理,但幼儿园招聘教师实行“优胜劣汰”,主要侧重于业务水平和组织教学的能力,至于应聘老师的师德水平高不高,没办法通过一张试卷或一节课来实现“优胜劣汰”。这几年媒体经常曝光的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给许多家长心头留下了阴影:孩子受凉了,家长怀疑孩子睡觉时老师没盖好被子;孩子拉肚子了,家长怀疑幼儿园食品不卫生;孩子受伤了,家长怀疑是被老师打伤的。面对一群高度焦虑的家长,幼儿园老师成了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会经常受到家长的无端指责。

  好在现在是法治社会,幼儿园在这起针扎事件中到底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都要靠事实说话。还原真相,不能靠猜测估计,要拿出靠强有力的证据。

  至于报道中提到的该幼儿园没有幼儿园营业执照,只有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笔者以为这属于违规办学问题,有没有办学资质,不能作为判定范女士孩子被幼儿老师扎伤的证据。

  纵观整个事件,受伤的除了范女士的孩子,还包括范女士本人和幼儿园老师。孩子身上的伤口容易痊愈,家长和老师内心的伤口何时才能痊愈?

  文/维扬书生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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