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配套设施交付协议》后,开发商却提出,该协议中约定移交的设施房屋应为开发商所有,不属于移交范围。为此,开发商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告上法院,涉案的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12月16日 中国网)
在法院内部,很多人都认为行政官司是天下第一难,而这个“难”中,很大一部分是愿意坐在被告席上的行政长官少之又少,可谓是凤毛麟角。他们怕成为被告,怕败诉,怕出丑,于是能躲就躲,于是出现民告官,不见官的怪现象。
北京市朝阳区一开发商状告朝阳区政府,却出现了可能原告都始料不及的事,那就是朝阳区区长王灏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原告平起平坐,一起接受法庭的审判。笔者认为,区长作为地方政府首脑,出庭应诉,这既是对法律法规的尊重,也是对老百姓的尊重,这样的行为确实是值得倡导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行政活动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法律在判别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上拥有最后裁决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旦走上法庭,地方行政长官和老百姓是完全平等的,两者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因此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该强化法制观念,消除潜意识中存在的“权大于法”思想,真正形成对法律尊严的敬畏意识,主动到庭应诉。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多个场合谈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他曾经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前不久,最高法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如果一个地方政府成为被告,政府一把手不去应诉,无论怎么说,都不是真正地落实依法治国的应有之道。
地方政府成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体现出被诉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对诉讼的重视,对案件的重视,对法庭以及原告的尊重。因此像北京市朝阳区区长出庭应诉这样的事,确实是可以有的。
文/江文
来源:红网
作者:江文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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