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学校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1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同时,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1月20日《新京报》)
女博士因为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北大撤销,明明是女博士的行为乱德理亏,可一审败诉的却是北大。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乍一看,还以为黑白颠倒,不仅心中奇怪,还有些愤愤不平,对女博士不齿,为北大叫屈。
其实,所谓的北大败诉并不是败在撤销博士学位有误的问题上,而是败在其撤销博士学位程序不合理的问题上,北大只需依据法院判决撤销所做出的《决定》即可。至于博士学位撤销与否,不在法院职权范围,待北大相关程序合理规范后,再依权、依据、依序判断。而这程序问题则是北大最需要反思的地方。
具体来说,女博士认为,在程序方面,北大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自己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北大始终未让自己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北大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自己申辩,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经法院核查认为,北大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
而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还有,北大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有不当之处,这也是法律程序失当的表现。所以,北大作出的《决定》,有违正当法定程序的原则,应该依法撤销。
可北大却认为,其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合法、理由充分,其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其实,北大这样的说法于事无补,如果其真是如此认为,那更是打脸。因为这反而是在告诉法院和社会公众,北大在此案之前甚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撤销博士学位的事件中,可能没有把公开调查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辩权当成合理合法的存在,也不重视明确具体依据的适用条款,否则,哪来如今这事件中所谓的程序合法,有据有序?
也就是说,北大没有保证相关当事人对具体调查情况的知情权以及其相应的合理申辩权,违反法定程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还有惯犯之嫌,这应当敲响北大的警钟。而北大这所谓的程序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信息公开不透明,实质上就是在死板机械地依法律与规定来行政做事,学校本身没有主动灵活地依规、依法行事,没有贯彻真正的法治精神,也使之没能与行政谋求现实的平衡点。
这几年多家高校因为程序的信息公开问题和处分问题被起诉,也就是说,北大的问题可能就是大多数高校存在的问题,这才是真正问题之所在。因此,不必过于纠结于哪一所高校受何处罚,而是应在一起起高校被诉案件中,逐渐厘清问题实质与细节,逐渐推动高校具体管理走向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
文/王彬
来源:红网
作者:王彬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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