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成都一所高校的学生微博爆料称,在学校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苹果手机,却被要求缴费10元才能领走。这条微博在四川高校的同学圈里,迅速引起关注。校方解释称,校方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这一做法引发争议。(4月6日 央广网)
校方的良苦用心,却引发一些学生不满,“感觉不舒服”。也受到一些网友质疑:“让丢失物品的人交这笔费用,是否太现实了点?”“交费取物,实际上也是对拾物者的不尊重,因为多数人不是为了几块钱而去做这好人好事的。此举还是尽早取消了好。”“本来就是美德的“失物招领”,如今也有了物质奖励,总觉得有些不妥。”
这样的观点,笔者难以认同。对“失物招领费”一事,我们应当理性地加以分析和看待。
让拾金不昧者有报酬,是对拾金不昧者最好的鼓励和肯定。失主应该心怀感恩,哪怕一句简单的“谢谢”,也是对好人最好的回报。而收取5元或10元和失物价值完全不对等的一点费用,与一切向钱看的观念大相径庭。如果失主认为拾金不昧是应该的,这会伤害好人一片善心和美好情感。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说的是,子路救了一位溺水者,救者送给子路一头牛以示感谢。子路收了。孔子说:鲁国人从此将喜欢救人于危难之中。而子贡为替一位奴隶赎身,按照鲁国法律应得到政府奖励,他却拒绝了,认为做好事求回报不道德。孔子说:鲁国将不再有人愿做这种替人赎身的好事了。这告诫我们,如果过分抬高道德标准,使一般人达不到,反而毁掉社会正义。
再说,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德国民法规定,“拾金不昧者有权向失主索取相当于失物价值5%的报酬。” 政府还设立专门奖励拾金不昧者的专项公益基金。日本“遗失物法”明文规定,失主应向物归原主者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5%至20%数量的酬金。可见,拾金有昧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另外,该校负责人表示,他们把这笔费用奖给交还失物的学生或清洁工人,目的就是鼓励学校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但交这笔费用,并不是强制性的。“同学们如果不想交这笔钱就不用交,会由学校代为支付。”该校设立“失物招领费”,早从2006年就开始了,已成为学校传统,而且效果不错。不光大部分失主能找回丢失的东西,而且有益于增强学生个人财物保管意识。
拾金不昧的善举弥足珍贵,应该得到社会和制度的大力褒扬。该校设立“失物招领费”也许存在教育宣传不到位的地方,但此举于情于法并无不妥,在法律层面,是正当的;在道德层面,合乎情理。因而,没必要对“失物招领费”过分纠结。
文/刘传斌
来源:红网
作者:刘传斌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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