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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空饷”可否以“盗窃罪”论处?

来源:红网 作者:沈道远 编辑:王俞 2017-08-24 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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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针对武汉海事局职工崔志峰病休期间在外兼职取酬的问题,长江海事局成立调查组进驻武汉海事局开展全面调查,于8月22日下午对涉及此事的王家松、王海青、崔德安等3人作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决定,并表示要对该事件深入开展调查,涉及的问题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8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吃空饷”,通俗易懂的说法即:光拿工资不干活。“在其位,谋其政”,武汉海事局职工崔志峰,不但以病休为由长达2年时间不在岗,而且还在外兼职取酬。“吃空饷”已是触碰了红线,兼职取酬更是错上加错。如今,崔志峰“吃空饷”东窗事发,3名涉事官员受到了停职调查处理。这样的结果,也算是给了公众一个交代。

  这些年,关于“吃空饷”的新闻屡有曝光。2013年,媒体报道陕西榆林米脂县水资源管理办王某吃空饷十余年,同时还在县里的联通公司兼职,领着双份工资;2015年媒体报道,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副县长任教训,在渭南市富平县任副县长时,利用职务之便,让正在上学的儿子“吃空饷”,一年多时间“白吃”4.5万多元……为何“吃空饷”的案件不断出现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风险成本过低。

  不管是米脂县水资源管理办的王某,还是大荔县副县长任教训,他们都在“吃空饷”上栽了跟头,但是查看他们的处罚结果,无一例外的仅仅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换言之,“吃空饷”通常情况下是按照违纪处分的,还没有上升到违法的程度。正是源于“吃空饷”的风险成本过低,而受益却颇丰的现状,所以很多人铤而走险。这警示我们,治理“吃空饷”还需提高违纪成本,甚至可探索将“吃空饷”纳入到“盗窃罪”的范畴。

  财政取之于民,公职人员由财政供养。“吃空饷”实际上就是在“盗窃”老百姓上交的税款。不同的地方在于,普通意义上的盗窃,是直接从老百姓身上获取财物,而“吃空饷”则是从单位的财政上去“盗取”,而且这种盗取往往还有“合伙盗窃”的影子,因为不管是人事干部,还是分管领导,常常都是知情的,因此他们可以被认定为“盗窃从犯”。

  如果未来将“吃空饷”按“盗窃罪”论处,正式写入法律,对于“吃空饷”行为肯定会起到巨大的威慑作用。在法律的约束下,就算有人想“吃空饷”,在行动之前也不得不仔细衡量一番,掂量一下后果,毕竟“盗窃罪”已经上升到了刑事犯罪了,一旦被抓,不仅“铁饭碗”没了,还可能面临牢狱之苦。

  文/沈道远

来源:红网

作者:沈道远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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