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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让违规旅行社及导游付出代价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夏熊飞 2018-02-05 0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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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哈尔滨市旅游委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报,对九起旅游行政处罚予以公告。其中,“雪乡导游车上强售套票”事件涉事旅行社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处以15万元罚款并要求停业整顿3个月。导游商某某被处以2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2月4日《北京青年报》)

  今年1月,雪乡女导游强迫游客购买1680元游乐项目套票,声称雪乡“9个月磨刀,3个月宰羊,大家都是羊”,并表示自费项目“不可以不去”。导游还吓唬游客,称前几年一对情侣因为没买游乐项目,只好在外冻着,结果男的被冻得“高部截瘫”,女的被冻成了“终身不育”。

  近些年,不只是雪乡旅游,许多旅行社为了吸引顾客,大搞恶意竞争,以低价为诱饵招揽顾客,于是“零负团费”横空出世,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然后通过导游向游客增加自费景点和购物点赚取“回扣”和“人头费”,填补亏空,实现赚钱。

  按理说,既然旅行社打出低消费的旗号,那么就要一诺千金,信守承诺,不能再中间加价或者再加收其他项目费用。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就不要去揽瓷器活,既然低价格无法保证导游的工资收入,就不要扬言“低价游”。打出“低价游”的幌子然后依靠导游赚取“人头费”,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这种现象的出现以及长期存在,一方面是旅行社不遵守规则、不遵守规定、不按时给导游发工资而将导游收入定位于自己想办法赚取各种费用上;另一方面,便是看准了许多人喜欢贪小便宜,见到较低价格的组团游,便不计后果地报名参加,丝毫不考虑报名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显然,旅行社的做法是不符合旅游法规的。我国旅游法对“零负团费”作出了较全面的禁止性规定,旅行社如果违反该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治乱用重典,对于长期以来旅游行业的不良风气,就应该严厉处罚,重点治理。具体而言,对于违规旅行社就要依照规定“罚个没商量”,令其付出沉重代价。而对于违规导游也不能心慈手软,除了罚款,吊销其导游资格,令其永远离开导游行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当然,除了重罚,最重要的,还是依照旅游法规办事,尽早实现旅游行业的规范化、透明化。一方面旅行社必须给导游发工资,不能让导游自己去“想办法”。否则,导游为了利润自己“想办法”,必然不择手段,必然做出各种出格的事情。另一方面,要取缔一些资金实力薄弱的旅行社,严禁他们以“零负团费”为诱饵忽悠大众。此外,游客也不要贪小便宜,看见价低就趋之若鹜,要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文/曲征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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