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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共享黑名单,求职者权益谁保障

来源:红网 作者:周东纪 编辑:司马清 2018-05-28 16: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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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还有如此不靠谱的求职者!”近日,负责面试李启铭的HR把他的简历发到了一个由500人组成的广告行业HR微信群里,并在群里通报了他在此次招聘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面试迟到,行为浮躁,好不容易跟他谈妥了薪资却被‘放了鸽子’……”鉴于这些“劣迹”,群内不少HR发言表示将把他“拉黑”,一旦真的被“拉黑”,他的求职简历将可能被这些广告公司“过滤”掉。(5月26日 中国网)

  “黑名单”好可怕的名字,对于上了黑名单的求职者来说,无异于在一定范围内失去了工作的田地,被驱除出了事业竞争的赛场。然而决定是否进入“黑名单”的不是政府,不是法律,恰恰是来自他们服务或是谋职面试的公司,谁给了他们如此大的权利?这样随意以个人好恶、公司利益为上制作求职者 “黑名单”的人,才应当成为社会人士的“黑名单”。

  求职者“黑名单”的制作动机无非是给企业排除掉有“污点”的求职者,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失。没有人否则设置“黑名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设置标准、具体设置情形等,应该有行业标准或统一性规范。不可由企业一家独大“一言定音”,更不能无限扩大成为有关企业的互相共享,这是对求职者拓展发展空间的剥夺,是企业用人权利的肆意滥用,是以大欺小的霸道做法。有“瑕疵” “污点”的求职者即使有不良的行为,应当提交劳动仲裁或是法律部门评判定夺,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寻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利用自己用工优势与社会的地位优势,用人资讯优势,将企业内部员工的纠纷给予不利评判,公而告知的信息共享给其他用工单位戴上“有色眼镜”,从而使求职者受到歧视与不公正待遇,侵害了求职者公平获得新工作的权利。这些变味的“黑名单”事实上用冠冕堂皇的利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用工管理制度与招聘规则,但必须是不能与国家法律制度相冲突,企业对于用工者行为的记录不能被滥用,更不能随意给求职者贴标签,成为打击报复员工的工具,剥夺了员工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机会,这样涉嫌泄露个人隐私还形成就业歧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法律责任的,

  “黑名单”是对求职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应当引起广泛社会关注。希望劳动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对此进行监督,规范求职者进入企业的条件、标准合法依规。对于公然歧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强规范与管理。

  文/周东纪

来源:红网

作者:周东纪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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