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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外挂”亟待严法惩治

来源:红网 作者:严奇 编辑:王俞 2018-08-12 2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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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叫车前APP显示费用为8元,到达目的地后费用却是16.09元。10日,一位滴滴快车司机向记者展示了使用“外挂”增加实际费用的过程。滴滴回应称,一旦发现司机作弊将进行封号、罚款处理。(8月12日《北京晨报》)

  不难猜想,该类“滴滴外挂”是一类用程序,强行修改司机手机中地理位置、乘车时间、订单内容等数据,以期抬高约车价格的违规软件。诚然,网约车平台如果能加强订单的二次审查,这类问题可能就不难解决。可是,技术防范仅能“治标”不足“治本”,消费者最需要的是配套的法律法规。

  首先,媒体称“滴滴外挂”为“外挂”,并不准确。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外挂是指通过欺骗或修改游戏以谋取利益的作弊程序。“滴滴外挂”虽然有与“游戏外挂”类似的技术构成,却也超出了“游戏”的范围。进一步来说,“滴滴外挂”这类应用在生活服务领域,并突破网络协议的违规软件,在当前的互联网中,是很少见的,且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

  可以看到,网约车市场中过去也有“抢单外挂”的存在,可其最多是破坏服务供给的公平性,而“滴滴外挂”则是直接侵占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在本质上与“诈骗行为”相同。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司机违规收费的,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然而,在车费操作动辄翻倍的前提下,这样的处罚标准也许并不算高。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基于手机应用上的收费服务是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有部分不法分子也开始觊觎O2O市场,他们意图利用软件漏洞谋求不法收益。开发手机外挂软件,帮助实现“恶意扣费”则是一种逐渐流行的渠道。再者,这类非法软件也不可能是相对安全的,内置的木马病毒也会随着软件的扩散,破坏互联网市场的健康生态。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待协助恶意扣费的非法软件,相应的法律规范必须提早建立,只有用严格的法律界线遏制住犯罪的苗头,才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滴滴外挂”不容小窥,它蕴含着一种手机技术向不法领域延伸的思维。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应首先造福于人类,任何利用技术谋求非法利益的行为都该受到严格的打击。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是否能关注技术的恶意泛滥,也攸关社会发展的正常运行。

  文/严奇

来源:红网

作者:严奇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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