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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扩权”必要性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田德政 2018-09-01 19: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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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昆山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于9月1日确认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而于关于正当防卫的边界争议,却引发了人们的广泛思考。

  我国《刑法》规定,公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条款看,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可是,当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在高度紧张、孤立无援,如何把握防卫限度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在侵害方人多势众、手握凶器、情况危急的情况下,要求被侵害者理性、有分寸地还击,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的“高标准”“严要求”,等于把正当防卫者当成按程序运行的机器人,把正当防卫当成技术活,否则,极易超过“一定限度”。

  有研究者从226份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其中绝大部分判决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只有6%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十分苛刻,有人戏称正当防卫为“僵尸条款”,道理就在这里。有专家据此建议,公民遭不法侵害时最有效的防卫就是“跑”,问题是,紧急关头,当事人即使没有受伤,腿都可能被吓得发软,跑不动、脱不了身该咋办?要正当防卫的公民当“跑男”,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引发较大争议。这与相关法律条款过于概括有关,与司法机关行裁决时“瞻前顾后”有关,也与对正当防卫授权不足有关。正当防卫,是国家将垄断的救济权利让渡给个人,允许公民在紧急状态下,利用个人力量保护合法权益。这种授权过大,容易造成社会失序;授权过小,阻吓犯罪作用微乎其微,不利于公民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时,一不小心就会超过“一定限度”,遭受牢狱之灾。

  从我国多年司法实践、媒体舆论和民意,以及“昆山反杀案”引发争议看,目前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授权不是过大,而是偏小,立法机关有必要进行研究,给正当防卫“扩权”。特别是被侵害方寡不敌众,或者侵害方首先使用凶器的情形下,将被侵害人的正当防卫明确为特殊防卫,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正当防卫才能更有效地阻吓犯罪,司法正义才能得到更好地彰显。

  文/徐林生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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