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昆山市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并与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车主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宝马车上一名纹身男子从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电动车车主,但长刀不慎脱手落地,骑车男子捡起长刀后砍向纹身男子,纹身男子逃窜躲避,但骑车男子仍向其连砍数刀。最终,纹身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的视频在网上曝光以后,引起了网民的热议和争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骑车男子的追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说这时的意见分布仍然是二元对立的话。那么当纹身男子被曝光涉嫌涉黑、13年间在牢狱中度过了将近10年之后,舆论的意见分布开始打破原先“势均力敌”的二元对立,而压倒性地支持骑车男子追砍行为属正当防卫,而纹身男子“龙哥”的死纯属“活该”。
但是,“龙哥”该不该死,并不应取决于“龙哥”先前是不是一个“恶人”,也不应完全取决于网络舆论,而应取决于骑车男子追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对昆山“反杀案”防卫性质的讨论,应该回归到“就事论事”的层面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讨论应回归“就事论事”,对案件的审理、判决都应从具体案件之全部事实出发,而非加入当事人的种种“背景材料”。若落入“既定好人”“既定恶人”的思考框架,认为好人触犯法律,可适当免除刑罚;恶人触犯法律,应加重甚至超出法律规定的刑罚,以当事人的“背景材料”作为判决甚至量刑的决定因素之一,非但是一种朴素正义感代替法制的体现,更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的违背。
然而在现实社会的较多案件中,用朴素正义感、情感或感性认识代替法制、理性认识的情况并不少见。舆论普遍对“防卫过当”的刺死辱母者于欢表示同情,并请求司法机关免除其刑罚;又普遍要求已基本不再判罚死刑的日本法律对陈世峰处于死刑。其中,体现的是舆论对“既定好人”的无限赦免和“既定坏人”的无限惩罚。但是这一切,却并不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就事论事”并不是要求公众冷漠地抛开所有情感只谈事实,或要求司法机关对公众舆论中情感的绝对无视,更非是彻底关上公众对法律案件参与和讨论的大门。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和判例,其中也应该有人性的温度。但是,人性的温度不能因“沸腾”而妨碍“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更不能因掉入“冰点”而失掉了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对当事人判决结果的影响因素中,应少些“背景材料”,多些“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让民间讨论和司法裁决两个过程都回归“就事论事”的层面。司法裁决,要在追求法律正义的基础上兼顾社会正义,既要体现对民意的尊重,更要将事件纳入法治轨道。
文/林佑山
来源:红网
作者:林佑山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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