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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不止于被动保护,更要主动出击

来源:红网 作者:刘浩田 编辑:田德政 2018-09-14 2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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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金华的一名小伙子滕先生扶起摔倒老人后遭讹诈,尽管通过视频监控还原了真相。当时滕先生要求对方补偿因此损失的打车费、误工费和拖车费,总共大概2000多元,但对方笑了一下,说让滕先生“好人做到底”,去医院看一下老人。滕先生当即表示要提出反诉,却遇到争议。一边是呼吁对讹诈行为进行惩戒,另一边则是“有些过了”的宽容声音。(9月12日 北京青年网)

  正如网友笑谈,“扶不扶”已经与“家里是否有矿”挂钩,扶助摔倒老人的首要考量标准不是良心善恶,而是被讹风险。不得不说,在社会紧急救助层面,道德良知遭遇了深层的社会危机。有鉴于此,《民法总则》参考国外《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在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好人法”的形式豁免了善意救助人的责任,以期恢复救伤扶危的高尚品德。问题在于,这种对救助人的事后保护颇受掣肘。一方面,救助人需要因为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而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导致证明“我是好人”困难重重;另一方面,被动的侵权抗辩会使原本就畸重的扶助风险雪上加霜,进一步减损救助人的救助意愿。

  因此,滕先生向讹诈者提起诉讼,是将“好人法”的触角合理延伸的有力突破。诉诸法律是滕先生借助理性渠道表达诉求的最佳方法。相比于讹诈者的咄咄逼人,好心人的自我救济需要更加冷静,更加从容。

  同时,好心人主动出击,巧妙地将救助成本转移给司法承担,革除了被动适用《民法总则》“好人法”的窘迫,也避开了自我争执的苍白无力。既然好心人扶助受难人造成伤害都能免责,通过举重明轻,好心人根本没有造成受难人伤害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甚至说,在好心人遭到讹诈后,还能通过侵权法、刑法等恢复被侵害的利益。其实,法律架构于此已经铺设得较为完善,“扶不扶”的困局也并非法律自身所附带。在治理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单纯的法律是静止而被动的,没有好心人的敢于出手、善于维权,法律再来得精深完备,也会无济于事。

  可以说,滕先生的反诉一石激起千层浪,给公众上了一堂普法课,也折射出我国道德法治依旧存在价值冲突。道德具有法律规范的内在品质,法律蕴含道德正义的实在秩序,二者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以怨报德”受到道德质问并无疑义,重要的是,法律也并不必然承认“好人要做到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好人受害,自然不必隐忍到底。

  诚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以滕先生为代表的好心人不加纵容,令长期笼罩在“扶不扶”之上的道德阴霾因法治意识和诚信信仰而扫除,也令部分人的绥靖情绪和生畏心理因道德绑架而黯然失色。当然,好心人的反诉,包括其他合法维权举措,仅有先进的法治信仰会略显无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便利在此依旧任重道远。

  文/刘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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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浩田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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