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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向“幼有善养”出发

来源:红网 作者:刘通 编辑:易木 2018-10-09 22: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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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商城县男子刘明举曾将自己的5个子女“出租”给小偷,为其行窃打掩护。刘明举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共生养8个子女,其中一名女儿被拐,另一孩子意外身亡,剩余的6个孩子不仅5个被“出租”,还经常遭受父亲的捆绑、殴打等虐待。在邻居举报、当地村委会起诉之下,法院判决撤销了这对夫妻的监护权资格。(10月8日《北京青年报》)

  撤销不合格父母监护权的判决,国内早有先例。2014年6月,徐州年仅十岁的女孩小玲被父亲性侵,母亲却对此漠视,不闻不问。当地民政局向法院提交关于撤销小玲父母监护权的请求,最终获得胜诉。2016年9月,湖南两个女孩何某、汪某被父母送入盗窃犯罪团伙参与偷盗,次年12月,湖南省道县法院依法撤销两个女孩父母的监护权,另行指认其他监护人。

  在河南小县城发生的这起“出租”子女案件中,几个子女为了避免毒打常常露宿街头,甚至沦为了父亲用来赚钱的犯罪工具……如果不是村民、村委会的有效介入以及政法部门的相关行动,我们无法想象6个活泼可爱的孩子将面临怎样的未来。

  爱默生曾说,家庭是父亲的王国,母亲的世界,儿童的乐园。而在这一起起挑战文明与法治底线的案件中,父母早已不是为儿女们遮风挡雨的英雄,而是威胁孩子们身心健康和一生幸福的隐患;家庭也不再是让儿女们安心成长的乐土,已经成为孩子们童年记忆中的囚笼与噩梦……但当一个个“租卖”骨肉、虐待子女的案件摆在国人眼前时,我们最好的反应不是情绪化的指责与批判,而是积极寻求能够保护好下一代的法律力量与社会力量。

  我国早在2007年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为了进一步确保未成年人可以得到妥善照顾,我国在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尽管法院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例还不多,但相关法律告诉我们,当父母没有尽到“为人父,为人母”的天然责任时,司法机关利用“有形之手”确保未成年人摆脱不合格父母的“天然束缚”,已是有法可依的正义之举。而在中国各方面事业逐渐崛起的今天,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幼有所养”的层面,更要追求“幼有善养”“幼由善养”。一旦孩子们的天然监护人变成了权益侵害者和幸福破坏者,法律要确保孩子们不能在被家庭遗弃之后,再一次被社会忽视。

  但对不合格的父母撤销监护权,只是保障“幼有善养”的一种手段。要真正实现“幼有善养”,需要全社会的多方努力。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形成爱护未成年人的道德气氛,“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每一个公民都要具备足够的监督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让孩子们生活在阳光之下。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果断撤销不合格父母监护权利的同时,也要为受害的未成年人安置好一个真正稳定、安全的去处。遭遇父母的虐待已是孩子们一生中的不幸,司法、民政部门要做好安置工作,让受害未成年人能够顺利适应新的环境并健康成长,避免孩子们因为缺少关爱或频繁迁动受到二次伤害。

  从“幼有所养”到“幼有善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律的力量或许可以为一个不幸的孩子或家庭兜底,却始终有力所不能及的地方。呵护孩子的安全成长,关注未成年人的人生幸福绝不是一家私事,只有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重视起来,对未成年人的威胁警惕起来,我们的下一代才能有一个更安全、更美好的明天。

  文/刘通(重庆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刘通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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